工伤保险

福建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福建十级工伤赔偿表

福建省2020年工伤赔偿标准(含1-10级、工亡)及申请工伤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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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9-2020年全省及各设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福州市:月人均6931.25元;

厦门市:月人均7097元;
三明市:月人均6600元;
宁德市:月人均6080元;

漳州市:月人均6215元;
南平市:月人均5832元;
龙岩市:月人均5841元;
泉州市:月人均5492.92元;
莆田市:月人均5420.8元。

一、医疗费和康复费

(一)概念: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六款

(三)计算公式: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注意以票据为准)

(四)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五)备注: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计算公式: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规定的比例

(四)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五)备注: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计发。

三、交通费及食宿费

(一)概念: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计算公式:本单位因工出差差旅费标准×规定的比例

(四)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五)备注: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差旅费标准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四、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计算公式:按国产普及型产品的价格支付,费用高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四)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五、停工留薪

(一)概念: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计算公式: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

(四)支付方:用人单位

(五)备注: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护理费

(一)概念: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残前)。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评残后)。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三)计算公式:

评残前:住院期间135元/天-160元/天,出院后60元/天-100元/天

评残后:3个不同等级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四)支付方:用人单位(评残前);工伤保险基金(评残后)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二)计算公式:(1—10级)
1级:本人工资×27个月2级:本人工资×25个月3级:本人工资×23个月4级:本人工资×21个月5级:本人工资×18个月6级:本人工资×16个月7级:本人工资×13个月8级:本人工资×11个月9级:本人工资×9个月10级:本人工资×7个月

(三)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

八、伤残津贴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二)计算公式:(1-6级)

1级:本人工资×90%2级:本人工资×85%3级:本人工资×80%4级:本人工资×75%5级:本人工资×70%6级:本人工资×60%

(三)支付方:工伤保险基金(1-4级);用人单位(5-6级)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

(二)计算方法: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十、工亡待遇

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

随着这一数据的公布,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42359元×20=847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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