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9年青岛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34398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青岛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733元/月×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78502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39251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81941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9年青岛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按5449元/月缴费基数(60%即3269元,300%即16346元),但最高为441342元、最低为88263元;
2、按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2942.4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死亡。
三、2019年山东省青岛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408650元、最低为81725元;
2、按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2778.9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死亡。
四、2019年青岛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75958元、最低为75187元;
2、按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2615.52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死亡。
五、2019年青岛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43266元、最低为68649元;
2、按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2452.05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死亡。
六、2019年山东省青岛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5449元/月缴费基数(60%即3269元,300%即16346元),但最高为294228元、最低为58842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2288.58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青岛市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按5733元/月为基数计算,五级22个月,即126126元。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青岛市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36个月,即206388元。
以上1和3两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391356元、最高赔偿额为626742元。
七、2019年青岛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61536元、最低为52304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1961.64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5733元/月为基数计算: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18个月,即103194元。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30个月,即171990元。
以上1和3两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327488元、最高赔偿额为536720元。
八、2019年青岛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按5449元/月缴费基数(60%即3269元,300%即16346元),但最高为212498元、最低为42497元;
按5733元/月为基数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13个月,即74529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20个月,即114660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231686元、最高赔偿额为401687元。
九、2019年山东省青岛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79806元、最低为3595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10个月,即57330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16个月,即91728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185017元、最高赔偿额为328864元。
十、2019年青岛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47114元、最低为29421元;
按5733元/月为基数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7个月,即40131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12个月,即68796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138348元、最高赔偿额为256041元。
十一、2019年青岛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14422元、最低为22883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4个月,即22932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8个月,即45864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92679元、最高赔偿额为183218元。
备注一:以上计算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2019年度青岛市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备注一,不可分割。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青岛市相关政策等规定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满之后至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之前的工资待遇、住院护理费、1-4级伤残定级后的按月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可能存在的后续治疗费等。上述5-10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拿到。
3、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青岛市统计局公布:青岛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8791元,即5733元/月,以此作为2019年度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基数。
4、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201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
5、2019年起青岛市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根据山东省统计局统计,2018年山东省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约5449元。2019年最低缴费基数60%,即3269元;最高缴费基数为300%,即16346元。
6、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7、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