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转发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9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所调整。
此次调整共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3项内容,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伤残1级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伤残2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伤残3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伤残4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伤残5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伤残6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增加额度为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20元)。需要注意的是,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2019年1月1日后新发生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40%、30%。2019年1月1日前已经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原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算。原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仍保留之前待遇标准,直到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与原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持平后,再按照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算。此外,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也有所调整,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元/天/人。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对象为我市2018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新的待遇水平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增加的待遇于今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