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南充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南充十级工伤赔偿表

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个人不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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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故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哪些特殊事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

  •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基金)

  •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90%

  •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85%

  •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80%

  •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一级至四级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川省专享)

根据四川省政府(川府发[2011]28号)文第(四)条规定:已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及抚恤金补差(四川省专享)

根据四川省政府(川府发[2011]28号)文第(六)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伤保险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后,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

  •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单位)

  •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

  • 五级伤残=地级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月)×20个月

  • 六级伤残=地级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月)×1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

  • 五级伤残=地级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月)×60个月

  • 六级伤残=地级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月)×48个月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

  • 七级伤残=地级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月)×10个月

  • 八级伤残=地级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月)×8个月

  • 九级伤残=地级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月)×6个月

  • 十级伤残=地级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月)×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

  • 七级伤残=地级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月)×26个月

  • 八级伤残=地级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月)×18个月

  • 九级伤残=地级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月)×10个月

  • 十级伤残=地级市、州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月)×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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