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2020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医药费:根据医疗费发票确定;
2、营养费:30元/天
3、护理费:97.5元/天
4、伙食补助费:30元/天
5、误工费:本人工资×具体误工月数
6、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23114元×20年×10%=46228元;
农村标准:8098元×20年×10%=16196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被抚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人生活费:城镇标准:
16285元×(18岁-实际岁数)×10%÷2人;农村标准:
5725元×(18岁-实际岁数)×10%÷2人。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9、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精神抚慰金:十级残疾一般为5000元-8000元。
11、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12、后续治疗费:待时机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2020年合肥十级伤残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9条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二、误工费
根据《解释》第20条规定,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护理费
《解释》第21条规定按护理人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收入参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在常州,一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55元每天计算,出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50元每天计算。
四、交通费
《解释》第22条规定根据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一般按照住院时间、居住地与医院的远近程度、复诊的次数相对应。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解释》第22条规定:(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六、营养费
《解释》第23条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常州如受害人或原告主张营养费的,一般应当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来确定营养期限,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七、残疾赔偿金
《解释》第25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如手机、电动自行车、衣服等物品。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情况死亡交通事故或一级伤残是5万元,低一级别递减5000元。十级伤残赔偿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