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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伤认定相关程序:
1、自工伤发生起2日内,事故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驻店人事应以邮件的形式知会社保文员,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人的姓名及此时状况。
2、自工伤发生起7日内,事故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驻店人事应向社保文员提供以下资料:事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病历本原件、考勤卡复印件,在兰参保而在异地工作的人员须附调动证明或外派证明。
3、自工伤发生15日内社保文员须向社保局申报并提供上述资料,15日内未申报自工伤发生3个月内,须事故人向社保局书写一份办理工伤申请,旁证人也须提供工伤证明,由社保文员办理工伤申报工作,准备资料同(2)。
4、工伤申报通过,工伤处发《工伤认定书》。
5、工伤治疗中,事故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知会事故人不要用自费药,如发生自费药费用,则不予报销。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用自费药,须写申请交社保局工伤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可用此药,费用由社保局承担。
6、医疗期满30日内,需要做工伤鉴定者,事故人交社保文员4张1寸红底照片,领取《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加盖公章。事故人持《工伤鉴定表》和《工伤认定书》及所有与工伤有关的病历资料在周三的下午或周六的上午到指定的医院做工伤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15日内社保文员将《工伤鉴定表》及费用单据等与工伤有关资料报工伤处办理工伤决定。
7、医疗期满30日内,不需做工伤鉴定者,事故人须填写《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医务鉴定保证书》,社保文员将保证书、用药清单、费用单据等与工伤有关资料报工伤处办理工伤决定。
8、社保文员办理完费用报销后,将《工伤认定书》、《工伤决定书》和费用报销单交给事故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事故人。
9、《工伤认定书》、《工伤决定书》、《工伤鉴定表》和《费用报销单》由单位、事故人、工伤处各保留一份,事故人持费用报销单据到财务部填写申请领取费用单,由公司转账至个人账户(社保局在发出报销单据10日内将工伤费用汇入公司账户,由公司转账至个人账户)。
10、社保文员办理工伤的相关资料,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病历本等应留复印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