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车祸1—10级伤残鉴定标准赔偿详细内容

发布时间:2023-11-03 00:24:35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 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72)慢性重度磷中毒;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6 个月= 15306 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个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个月 ×2551 元=2551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306 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2551 元=28061 元。

补偿金额通常都是一次性补偿,关于工伤鉴定还有几个要点是你们要知道的,工伤鉴定中的手续里有一项是要公司方面提供的证明。我们网中有许多和伤残鉴定相关的法律文章可以供您继续查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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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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