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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推进和规范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省局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行政许可、监管统计、公告通告、工作动态等7个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1.机构职能:包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等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办事指南等。
2.政策法规:包括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包括省食品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食品药品监管专项工作方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年度要点、重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专项预案等。
4.行政许可:包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审批主体的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及审批决定。
5.统计数据:包括国家总局要求上报的各类食品药品监管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
6.公告通告:包括国家总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通告,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7.工作动态:包括国家食药总局及各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本省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制度建设、理论研究、情况分析、用药常识、科学饮食、培训教育、国际省际合作、精神文明、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最新情况。
(二)公开形式
省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www.hljfda.gov.cn)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后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不予公开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向省局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省局政务公开办
办公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76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51-88313055
传真:0451-88337419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76号
邮政编码:150001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省局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寄至省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在线申请的,请在省局网站上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
2.受理申请。省局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进行登记,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省局政务公开办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3.答复。省局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收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省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经本人申请、省局政务公开办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省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