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央、省关于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为全省党政群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的假期: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三)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四)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各单位要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并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保证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
六、省直各单位和各市、县(市、区)主要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从2001年起执行。我省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