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工资

荆门公务员工资待遇调整标准,荆门公务员绩效工资比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荆门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荆门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实施办法,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为做好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衔接,在兑现增发的工资时,各单位要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个人应缴部分;对在职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增资预先兑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2号)预先兑付的增资,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抵扣。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4号)要求,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的增长,严格执行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政策,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荆门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湖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上述人员中,试用期间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规范津贴补贴减少后的标准执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规范津贴补贴减少后的标准执行;其他人员按办事员规范津贴补贴减少后的标准执行。

(二)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学徒期、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标准。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标准,初中及以下毕业生,第一年每月1190元,第二年每月122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第一年每月1220元,第二年每月1280元;大学专科(含技师学院)及以上毕业生,第一年每月1280元,第二年每月1340元。学徒期满合格后定级工资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标准,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每月1280元。熟练期满合格后定级工资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中,学徒期、熟练期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分别按初级工、普通工规范津贴补贴减少后的标准执行。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办法,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一)市直机关以及中央、省属部门在荆门城区的机关(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省属部门在县(市)的机关(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拟订本地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市直和各县(市、区)机关纳入基本工资前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应与省政府批复的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问题。市直和各县(市、区)的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一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电〔2014〕26号)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荆门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湖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见附表4)中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原则上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减。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聘用在副厅局级事业单位正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50元;聘用在副厅局级事业单位副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20元。

(二)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见习期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初期工资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上述人员中,见习期间绩效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按各单位专业技术十三级和管理十级绩效工资水平确定。初期期间绩效工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分别按各单位专业技术十级和管理八级绩效工资水平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分别按各单位专业技术十二级和管理九级绩效工资水平确定。上述人员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办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见附表4),按其绩效工资水平对应岗位等级减少的额度相应扣减。

(三)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学徒期、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标准。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标准,初中及以下毕业生,第一年每月1190元,第二年每月122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第一年每月1220元,第二年每月1280元;大学专科(合技师学院)及以上毕业生,第一年每月1280元,第二年每月1340元。学徒期满合格后定级工资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标准,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含技师学院)及以上毕业生每月1280元。熟练期满合格后定级工资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中,学徒期和熟练期绩效工资,分别按各单位初级工和普通工绩效工资水平确定,其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办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见附表4),按其绩效工资水平对应岗位等级减少的额度相应扣减。

(四)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今后基本工资标准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负担。

五、组织实施

(一)市直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属部门在荆门城区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省属部门在县(市)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拟订本地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工资前的绩效工资标准应与已批复的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问题。各县(市、区)的实施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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