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职工病退有新规定
劳动保障部门正在审批和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如何办理因病退休也成为企业职工普遍关注的新焦点。对此,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负责人提醒办理因病退休和退职的职工,要了解和掌握有关的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里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和视同缴费满10年以上,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因病退休。伤残鉴定级别1-4级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者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
因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即:企业职工因病退休,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每提前一年退休,基本养老金减少2%,如一职工提前3年退休,基本养老金将减少6%,也就是说这名病退职工领取的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三项之和的94%。病退人员当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退职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对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2001年1月1日后退职的人员,按规定加发 120元调节金。其中99元纳入社会统筹,21元(交通补贴10元,粮价补贴6元,煤炭补贴5元)仍由企业负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仍按鲁劳发〔1998〕141号文件规定,一次付清。
办理病退时企业需携带职工本人书面申请、档案、身份证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医疗鉴定表、退休审批表,到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养老保险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