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藏劳社办[2008]197 号)
2008 年 5 月 29 日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厅、局、委、办政工人事处、中央驻藏单位、军区后勤部劳人处: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藏劳社办[2007]7 号)文件下发后,多数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呈报职工退休审批手续,认真做好职工退休审批工作,但仍有个别地(市)和个别单位存在对职工退休条件把关不严,随意为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出具单位公函,在审批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由职工个人到自治区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自行申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有的甚至涂改职工档案、更改职工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有的在呈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职申请时,不提交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相关证明等不规范现象,严重干扰了我区退休审批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职工的正当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工作的有效性,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和企业职工退休条件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呈报前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拟申请退休职工档案进行预审,依据预审结果填制拟报批退休人员花名册(花名册样式见附件)。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程序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各地市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自治区规定退休条件的工人,仍由各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各单位不得再向上级部门申报,更不得将退休审批表等材料交给职工个人,由其自行到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距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含五年),而缴费年限已满 15 年的参保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职审批手续。
由于现行政策没有“病退”或“提前退休”的规定,本《通知》下发后,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按规定办理退职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职工申报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
对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只注明出生年份的,出生月份均视为该年的1月份。
二、严格执行退休审批申报程序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和企业职工,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经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拟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人员提供);
2、拟退休人员本人档案;
3、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一式二份;
4、拟退休人员个人申请退休(退职)的书面报告;
5、拟退休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在 A4 纸页上,不需剪裁);
6、退休(退职)职工审批表(一式三份);
7、拟退休人员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办理退休证);
8、企业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生产岗位工作的或企业生产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管理岗位工作的需提供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二)各地区、各部门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为职工申报退职审批手续的,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必须附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
三、对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通知》下发后,如发现仍随意报批职工退休手续(含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由职工个人自行申报)、更改职工档案、改动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出生日期的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视情予以停止办理该单位退休审批手续、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大,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做好职工退休审核、报批工作,使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西藏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