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如何计算新规定
关于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计算的问题。首先涉及的问题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各执一词引发的劳动纠纷不在少数。为解决这类纠纷,有些地方还专门立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其实,根据《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句话可以作为加班工资的原则性规定。一般应以职工当月的应发工资为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规定: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故加班工资的计发应以劳动者每月的应发工资除以21.75天为基数进行计算,有些用人单位直接以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为基数计发加班费是错误的,毕竟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月工资标准远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辛苦地加班却只能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加班工资,不难看出,用人单位在工资计发时使用双重标准明显违法。
附: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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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假如一个员工签的是5年的合同,5年里薪酬变动了很多次。那么加班工资的计算是以合同约定的数额为计算基数,还是以实发工资为计算基数?
答: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该问题在实践中有一定争议。
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仲裁系统的口径是根据合同约定,如无约定,按照正常出勤月工资70%为基数。上海法院系统的口径除了看是否有合同约定,还要从合理性角度考量,即考察工资结构,如果是单一制工资(未对工资作分类),则以正常出勤月的70%为基数;如果是复合制工资(细分工资类别),且基本工资未有过分不合理约定,则直接以基本工资为加班工资基数。
关于薪酬变动问题,视为以实际行为变更工资约定,所以,应以变动后的月工资(应发)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