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工平均工资上涨带来的影响
影响一.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计算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北京相关规定,社保缴费标准的执行期限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但对于收入过高或过低的人群,还相应地设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即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限的,以下限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则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因此,随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发布,相应的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也将很快进行相应变动并予以公布。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9389元,较之去年的17379元提高了2010元。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最低不低于2585元,较之去年上涨268元;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低于3878元,较之去年上涨402元。
1在职职工个人缴费
以缴费较多的养老保险为例(个人缴费比例为8%)
最低月缴费=25858%=207元
最高月缴费=193898%=1551元
分别比上一年度多21元、161元
2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
需缴纳的保险是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个人可选三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分别为:
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即6463元
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的60%,即646360%=3878元
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的40%,即646340%=2585元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基数为上一年职工月平工资的70%,即646370%=4524元
由此,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20%
最低月缴费=258520%=517元
最高月缴费=646320%=1292.6元
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1.2%
最低月缴费=25851.2%=32元
最高月缴费=64631.2%=77.6元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7%
最终月缴费=45247%=316.7元
所以,三险最低月缴费为517+32+316.7=865.7元,较去年的775.1元需多缴90.6元;最高月缴费为1292.6+77.6+316.7=1686.9元,较去年的1544.8元需多缴142.1元
影响二.公积金缴存额的上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而下限为本市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以往年惯例测算,自2015年7月1日至6月30日,北京市2015年度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上限为:6463×300%=19389元,下限为:1820元(度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存缴额上限约为19389×12%×2=4653.36元,比去年多483.36元。但届时以公积金管理部门最后确定的数据为准。
影响三.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但该规定仅针对2008年之后的职工工龄,如果职工是2008年之前入职的,则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
北京市职工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是19389元。因此,北京市高薪员工2015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2008年后的计算基数比去年提高2010元。
影响四.经济补偿金免征个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2001年9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均规定: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北京市2015年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免税额提高至2085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