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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内蒙古民族大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同时,学校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照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勤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科学研究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上课或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指定医院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
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
辅导员应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任课教师有责任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情况进行课堂考勤,每月向院教务部门交学生考勤登记表。
学生班长须如实记载本班学生上课出勤情况,每周向院教务部门交学生考勤登记表。
院教务部门主管学生考勤人员,应按照以上规定记录、核查、汇总学生出勤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学生凭指定医院证明填写请假单。
一周以内者,由班主任(或导师)同意、学院学工办批准;一周以上、六周以内,由班主任或导师同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备案。
事假: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需请假时,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原因或附有关证明。
三天以内,经班主任或导师同意、学院学工办批准;三天以上,二周以内经班主任或导师同意、学院领导批准;二周以上,由教务处长或研究生处处长批准,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备案。
学生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若假满需继续请假,须提前续假,未获批准无故不上课者,以旷课论。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
教学实践环节(如生产实习和劳动、毕业设计、军训等)和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按每天五学时计。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审批意见应当存在学院教务部门备查。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及格、不合格)记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的具体办法详见《内蒙古民族大学本、专科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和《内蒙古民族大学研究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学年鉴定、中期考核筛选和毕业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原因,经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校体育学院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学生认真参加锻炼后,即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十八条 根据校际协作培养的相关协议可跨校修读课程。
在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节 课程修读 第十九条 免修: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引起学籍变动,符合同一培养层次的相同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 重修: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并可多次重修。
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学生如对已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学生应在毕业前尽早完成课程的重修,对于毕业当学年第一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含重修课),如不及格且无机会安排重修的,可以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重考。
第二十一条 辅修:学生可以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
特殊情况下,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按学校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
学校同意后,可转专业。
研究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所学专业撤消、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的特殊需要;因伤残或某种疾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各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提出接收转专业学生条件、名额,并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向全院公布。
转专业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和转入学院院长签置意见,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指定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并备案。
自休学申请批准之日起,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回家治疗休养。
第二十九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以一学年为限。
休学期限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学期期间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休学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对休学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新生见第十条); (二)复学必须在每学期初进行。
复学者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后依其学习进程情况编入原专业或相关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三)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期间(累计两学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提前复学须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各种费用按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擅自来学校上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节 留、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五门课程不及格需重修的,应予以留、降级;同时,由学院下达书面警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累计六门(含六门)课程不及格需重修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或保留学籍等),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专业学制二年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办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要求退学者。
按上述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处长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籍关系返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或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习年限满一年以上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已交纳的各种费用,按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五)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者由学院有关部门将户籍关系转出。
(六)退学研究生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要求就业的,由学校报自治区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由于学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可以申请试读。
经学生所在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成为试读生,暂停正式学籍,降至下一年级试读一年。
试读期满,经考试各门课程合格,则恢复正式学籍,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学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但未达到留、降级规定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一条 凡准予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允许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或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或学校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学业成绩考核达到要求,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可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硕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刑事处罚,学校给予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大学生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五十条 学生自觉贯彻执行《关于大学生加强基础文明建设的几点意见》,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并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的成立应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并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校园文化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等活动。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的要求,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得批准,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学生进行住宿管理,学生应遵守规定。
第五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奖励实施细则》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主要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颁发“奖学金”等形式来进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积极开展课外活动。
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团体组织管理条例》、《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文件执行。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依据《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学生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处理。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按自动放弃学籍论处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
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和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若受处分学生对该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允许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校监察审计处。
第六十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具体程序是: (一)接到处分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申诉人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对进修生、委培生、脱产生、自考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十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从2005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
原《内蒙古民族大学学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其它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