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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局相关内容: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方监督力量,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管理,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是湖南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按照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的原则,从各省直部门在编在职人员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系统在编在职人员中聘请协助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必须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遵守财政检查纪律和廉政纪律,服从工作安排;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财务部门工作5年以上,或在财政系统从事监督检查工作3年以上;
(三)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近两年内考核评定在“称职”以上。
第四条 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部门预决算、专项资金检查等各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参加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工作会议和座谈会,及时反映财政政策执行、财政改革实施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相关工作动态,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等;
(三)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和省直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推荐在职在编人员为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候选人,并填写推荐表(推荐表样式详见附件1);
(二)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由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汇总后报厅领导审定,建立特邀财政监督检查人才库;
(三)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每届聘期两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的,可以续聘;聘任期满未被续聘的,视为解聘。聘任期间,聘任人员因工作变动等不宜从事此项工作的,由本人及所在单位提出解聘申请,经省财政厅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六条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负责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的日常组织、管理和联络工作。具体工作为:
(一)组织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参与有关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参加有关财政监督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和理论研究;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和要求,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加强与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特邀监督检查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特邀财政监督检查人才库人员不足时,从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候选人中筛选报厅领导审定。
第七条 省财政厅抽调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开展监督检查时,根据专项检查工作需要从入库人员中提出抽调参与检查的初步人选,在征求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意见后,函告其所在单位(函告样式见附件2)。
抽调参加监督检查的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由所在单位按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参与检查的天数,发放个人差旅费补助。
第八条 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参与财政检查期间,应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检查方案以及工作要求开展检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检查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底稿及形成的其他资料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表述准确、内容完整;
(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对外泄露检查情况和监督对象工作秘密;
(四)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工作规定和行为准则,严禁借检查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参与财政监督检查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曾经或正在被检查单位任职的;
(二)持有被检查单位股票、债券或在被检查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被检查单位与监督检查员目前工作单位或曾经工作单位隶属同一市州的;
(五)担任被检查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税务事项的;
(六)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条 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在聘期内,如有以下情况将予以解聘,并告知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一)本人工作单位调整的;
(二)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
(三)违反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四)以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的。
特邀财政监督检查员在聘期内自愿要求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和推荐单位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