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大全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系统 http://218.75.196.203/jwweb/

 本站为你提供了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系统入口,以下是思而学教育网 分享的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系统 http://218.75.196.203/jwweb/,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系统 http://218.75.196.203/jwweb/

点击图片进入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听课制度

一、课堂教学是整个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为使学院领导、教学管理干部深入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加强对教学工作指导和督查,促进同行之间进行教学交流,改进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听课包括领导听课和教师之间互相听课。领导包括:学院党政领导、教务处正副处长、实验实训中心正副主任、人事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及各教学系(部)书记、主任。

三、学院党政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至少4节,主管院长与其他领导干部每人每学期听课至少8节。有教学任务的其他人员每人每学期听课至少8节。

四、领导听课的时间、地点以及所听课程由听课领导自行决定,一般不提前通知任课教师;同行听课可事先与被听课教师约定。

五、所有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应认真填写《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课堂教学听课评课记录表》,如实记录所有项目,院领导、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系统 http://218.75.196.203/jwweb/教学管理干部听课记录表每期末由教务处收集存档,其余人员听课记录表交所在部门保存。在听课过程中,听课领导应征集学生对课程内容、教师讲课水平、教材及学校教学管理等各方面的意见。

六、学院各级领导深入课堂听课是了解、检查教学情况的一条重要渠道;同行听课是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提高业务素质的有效方式,被听课教师应持欢迎态度。听课人员与被听课教师之间应相互尊重。

七、听课结束后,各级领导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及管理部门。属于教学质量问题,反馈到教师所在系、部;属于管理问题反馈到有关管理部门;学生纪律问题应反馈给学生所在系、部,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给予解决处理。

教学事故(违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一、为使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建立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逐步实现依法治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尽量避免或减少教学事故(违规)的发生,并使教学事故(违规)能得到及时、严肃、实事求是的认定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对违反学院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在教学、实验、实习、考试、管理、服务等过程中造成一定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均视为教学事故(违规)。

三、教学事故分为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事故,对于在教学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小事故视为违规,其认定分为六类,即:A类(课堂教学)、B类(课外辅导与作业)、C类(考试与成绩)、D类(教学管理)、E类(教学保障)、F类(师德规范)。教学事故(违规)分类与级别的认定见附表一。

四、教学事故(违规)记录表应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违规)按本规定办理者不影响本部门年度考核,但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记为责任人,且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本部门年度评优资格,原处理意见无效,由教务处重新组织核实处理。教学检查人员发现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记为责任人。酿成教学事故(违规)责任人无论是教学人员,还是非教学系统人员,均按照该办法处理。

五、教学事故与教学违规发生后,由检查人在《教学事故(违规)记录表》上填写事故或违规情况,于事发当日交当事人所在部门领导,并及时报告教务处。教学事故(违规)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单位协助调查,院教务会议分析认定,Ⅰ级教学事故由院长办公会议核定;Ⅱ级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核定;Ⅲ级教学事故和违规由教务处长或副处长核定。

六、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归口A类(课堂教学)。

七、教学事故处理意见:凡出现Ⅱ级教学事故、一年内出现两次Ⅲ级教学事故或三次违规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先进或优秀,出现Ⅰ级教学事故者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按事故大小,分别作如下处理:对于教学违规责任人,从当月岗位津贴中扣除20元,并在系教学行政会上给予通报批评。对于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从当月岗位津贴中扣除100元,并在系教学行政会上给予通报批评。对于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岗位津贴,并在院教学行政会上给予通报批评。对于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扣除6个月岗位津贴,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调离原工作岗位。

八、教学违规的处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进行通报。当月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处理意见由主管副院长签发后,交人事、财务备案执行。

九、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不服,允许在通知当事人签字之日起一天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诉文本交教务处,由院长办公会指定人员组织调查核定。院长办公会作出的认定为最终认定,并立即生效。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应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十一、本办法试用期一年,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