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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子学籍管理【官网】(一)

发布时间:2023-11-10 19:06:33

辽宁省电子学籍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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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子学籍管理(二)

湖北省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湖北省学生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包括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湖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湖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分为:义务教育旧版和义务教育新版。

湖北省行区为:武汉、黄门、宜昌、襄阳、荆州、孝感、荆门、黄冈、咸宁、随州、鄂州、恩施、仙桃、潜江、天门、神农架。

湖北省学生学籍网络管理网址为:http://dzda.e21.cn/。

辽宁省电子学籍管理(三)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促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颁布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

国家和本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应就学时间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超过四周的,学校应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籍主管部门。

第六条 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义务教育学龄段的子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向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入学申请,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由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指定接收学校,保证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随班就读学生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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