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教务处管理系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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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教务处管理系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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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教务处管理系统(三)
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发展的需要,加速培养“厚基础、宽
口径、高素质、强能力”、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根据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辅修专业设置,由主修专业所在系(部)申报,教务处负责审定。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由该专业所在系(部)提出,教务处审定后,向
全校公布。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一般以该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为主,其中应包括辅修专业必要的综合性训练的实践环节。
第四条 二、三年级学生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者,可申请修读一个与主修专业
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五条
第六条 辅修专业的学生申报资格由该专业所在系根据实际设定。 每学期期末,由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可供辅修的专业及辅修课程。学生
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填写《辅修专业登记表》。
第七条
第八条 辅修专业课程教学原则上采用自主跟班学习,并参与该课程统一考试。 辅修专业课程学习不收费,学生申请参与课程考核并记录成绩的,按
学分收费。每学分收费按(辅修专业总学费/专业总学分数30%)计算。
第九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辅修资格:
1.在辅修期间主修专业课程有3门次(含3门次)以上需重修;
2. 辅修专业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
3. 在辅修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放弃修读辅修专业,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退修手续。 第十一条 凡取消辅修资格和中途退修,所收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学生辅修专业课程达到要求,考核成绩合格,其中本科专业修满50
学分,专科专业修满40学分,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其主修专业学分要求不变。在辅修专业不能毕业
的情况下,其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和学分可部分有条件的冲抵其主修专
业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免费补考一次。课程考核不及格,
不影响其主修专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教务处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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