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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教育考试中心官网登录入口

随州市教育考试中心:www.hbszzk.com

1.主要职能。

随州市教育考试中心的主要职能是招生和教育考试。具体为中专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协助省招办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组织全市中考、高考、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少儿剑桥英语考试、计算机上机考试、英语口语考试。

2.机构情况。

我单位为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考试科、信息科三个科室

3.人员情况。

中心共有编制10人,目前在岗10人,退休3人,今年新增退休人员1人。

服务电话:0722-3590598

传真:07223590598

为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保证自学考试考试公平公正,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在4月份的自学考试中加强了以下措施:1、考试期间全省各考点将统一使用屏蔽仪屏蔽手机等通讯工具信号,加大对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行为的查处力度,整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的考试违规行为。2、加强考场管理,严把考场三关。即严把考生入场关,严防考生夹带作弊材料入场;严把身份审核关,认真核对考场通知单与身份证上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是否一致,认真核对考场通知单、身份证、考场图像单上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相符,坚决打击替考行为;严把考试纪律关,加强考场秩序管理,及时处理违规行为。3、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违规考生,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尤其是加大对故意损毁试卷、扰乱考场秩序、请人替考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故意损毁试卷或扰乱考场秩序的考生,除取消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外,将给予停考一年的处理;对于请人替考的考生,除取消当次考试各科成绩外,将给予停考三年的处理。

同时,为了进一步方便考生考试,省教育考试院于今年4月份起调整了考生入场规则,考生凭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和考场通知单参加考试,准考证不再作为进考场的必备证件。考生可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http://www.hbea.edu.cn),进入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自行打印考场通知单。

省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自学考试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开考2小时后考生方可离场;考生应带齐有效居民身份证(含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和考场通知单提前到达指定考点,防止因天气、交通等因素延误入场考试时间;考试期间应注意劳逸结合,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诚信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附:

考 生 须 知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参加自学考试时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含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考场通知单入场。

三、考试入场,除2B铅笔、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有特殊规定的科目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应按要求在《考场图像单》上签名,并按号入座,将本人考场通知单以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含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试卷和条形码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并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凡漏填、错填、字迹不清或未粘贴条形码的答题卡无效。

五、遇试卷分发错误、试题字迹不清及条形码信息与本人不符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六、考生在每科考试前2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考15分钟后,将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提前出场考生直接到考点安排的休息室等候,等候期间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七、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考生须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应考,并按规定抄写诚信应考承诺并签名,凡未抄写或字迹不清晰者,其该科考试成绩无效。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九、考试结束铃响,应停止答题并起立,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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