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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新疆籍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因故不能在我区履约以及故意违约的,适用本办法。外省籍跨省转入我区就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履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与我区签约的新疆籍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和被开除学籍或者中途主动退学的,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或者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就读学校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
第三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规定:
(一)新疆籍免费师范毕业生跨到外省时不适用教育部规定的“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条款,不予办理跨省就业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办理跨省就业手续,不需退还免费教育费和缴纳违约金:
1.在校就读期间父母一方或双方户籍迁移至省外,毕业后去省外中小学任教的;
2.毕业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需要迁移到配偶所在地中小学任教的。
(二)外省籍免费师范应届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毕业学校、外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办理跨省就业手续到我区任教:
1.在校就读期间父母一方或双方户籍迁移我区的;
2.毕业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需要迁移到配偶所在地中小学任教的;
3.志愿到我区中小学任教的。
(三)对在我区服务期内的往届免费师范毕业生不予办理跨省就业手续。
第四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填写《新疆籍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申请表》(见附表1),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表需依次经毕业学院、学校、跨入省的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报跨入省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同意;
(三)外省籍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转入我区内中小学校任教的,需经毕业学院、学校、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外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四)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办理跨省就业手续时间为每年3月至5月。
第五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解约手续,退还免费教育费并缴纳违约金:
(一)未取得毕业证书或教师资格证书,不具备从教资格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跨省就业规定,自行择业的;
(三)服务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义务的;
(四)其他故意违约的情形。
第六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解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填写《应届新疆籍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解约申请表》(见附表2)或《往届新疆籍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解约申请表》(见附表3),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出书面申请;
(二)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办理解约时间为每年7月至8月;
(三)在我区服务期内的往届免费师范毕业生解约需经任教学校及其主管教育部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同意后退还免费教育费并缴纳违约金。往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办理解约手续时间为每年2月和7月,办理解约手续需提前1个月向任教学校提出申请,任教至当年学期结束之后方能离职。
第七条 办理解约手续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需按规定退还免费教育费并缴纳违约金。解约费用(含免费教育费和违约金)计算方式为:
(一)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四年总费用(2011年以后为每生每年1.4万元,有新标准的从其新标准)+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四年总费用(2011年以后为每生每年1.4万元,有新标准的从其新标准)×30%;
(二)服务期内的往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四年总费用-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四年总费用×10%×已服务年限)+(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四年总费用-国家核拨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四年总费用×10%×已服务年限)×30%;
第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负责办理免费师范毕业生解约手续,免费教育费和违约金直接上缴自治区财政厅国库账户。
第九条 对违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程序办理跨省就业或者解约手续、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免费教育费和缴纳违约金的,除不予签发或改派就业报到证外,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免费教育费和违约金。自治区教育厅每年10月底面向社会公布其违约记录并计入人事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