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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8 13:18:47

陕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http://xj.snedu.com

陕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http://xj.snedu.com)由陕西省教育厅主管,陕西省电化教育馆主办,是陕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唯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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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学校五级管理体制,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实行宏观管理,汇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向省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乡(镇)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其管理机构可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时报送小学段学籍信息。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应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下一级学籍管理部门应每学期向上一级学籍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学籍信息。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暂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时由学校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义务教育学龄段的子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向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入学申请,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由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指定接收学校,保证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 民办学校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新生名单等学籍数据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第九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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