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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二)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承担综合管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职责;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负责制定各级各类教育招生考试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四)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承担教育经费的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指导检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六)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和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全市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等设施建设,组织审定地方教材、指导中小学选择教学用书及资料,参与协调教育系统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八)承担指导监督学校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配合普通话推广和文字规范工作。
(九)指导各类学校后勤规范化管理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开展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学校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市直属学校和党建属地管理的高校基层党建工作,指导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统战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