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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文件的通知》(粤教贷〔2007〕4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贷〔2007〕5号)精神,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有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院和谐建设,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我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的学生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在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学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学部成立由学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部长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部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