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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学院已更名为安徽中医药大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安徽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安徽中医药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制度,热心为人民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社会责任感。

2. 修完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的成绩合格,且大学外语水平四级考试成绩符合学校标准,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2. 考试(考查)作弊者。

3. 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4. 在校学习期间内,除外语外,累计有3门以上(含)专业核心课程考试不合格而经补考合格者。各专业应修的专业核心课程以当届学生执行的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5. 毕业时在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外语水平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第五条 已达毕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处理单位复议,学位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含)以上处分,毕业前悔改表现突出(获二等以上奖学金或省级以上表彰)者。

2. 考试(考查)作弊者如仅为一次作弊,毕业前确有悔改表现且表现优异(获一等以上奖学金或省级三好学生及以上表彰)者。

3. 在校学习期间内,除外语外,累计有3门专业核心课程考试不合格而经补考合格,若全部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GPA达到2.5及其以上者。

第六条 毕业时结业者符合下列相应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位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学习期间有2门(含)以下专业核心课程考试不及格,且结业后一年内申请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

2. 因毕业论文(设计)未获通过而结业,结业后一年内重新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经所在院部组织答辩获通过者。

第七条 已达毕业条件的往届毕业生,若有下列情况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位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毕业时在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外语水平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全国大学外语水平四级考试且成绩达到毕业当年学位授予外语水平相应标准者。

2. 除外语外,累计有3门(含)以上专业核心课程考试不合格而经补考合格且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5而未授予学士学位,在毕业后三年内申请三门以内专业核心课程再考,再考课程成绩合格,其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其以上者。再考课程的考试单独进行,每学年集中安排一次。

第八条 攻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位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1. 攻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只有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所修读的辅修专业学位达到学位授予要求,才能取得辅修专业学位,发给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2. 攻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必须修完辅修专业(开设辅修专业由学校研究确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对于在主修专业已修过的并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主修专业课程学时不少于辅修专业课程80%学时),由课程所在单位审核,经教务部门批准,可免修并承认学分。

第九条 学位审批程序

1. 申请学士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的学位分委员会进行审核,提出本学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并报学位办公室。

2. 学位办公室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进行复核,整理复核意见,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审议讨论。会议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方为有效。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用投票表决方式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赞成票须达到全体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含)以上方获通过。

第十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予以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学位证书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境外)学生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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