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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0 19: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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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精神,2018年下达至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33名(奖学金金额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667名(奖学金金额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名额5029名,其中国家一、二、三等助学金名额分别为1395名、1817名、1817名,助学金金额分别为4000元/人、3000元/人、2000元/人。为做好我校今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机构

1.成立长沙医学院2018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何建军 常务副主任:罗怀青

副主任:卢捷湘、邹春花、周启良

成员:黄卫华、李帆、李勇平、陈永衡、黄春霞、马宁、马俊、李东阳、林雪迟、刘善国、孙立敏、唐德根、谭健、田宗武、薛丽君、陈湘军、周建兰、邱铁刚、吉焕芳

2.设2018年度长沙医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

主 任:黄卫华

副主任:何平波、廖鸿纯

成 员:刘立、杨蓉、李永莲、刘丰、谢飞、何娟,各院(系)学工负责人(学工办主任)

3.设2018年度长沙医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督查办公室

主 任:邹春花

成 员:李帆、李勇平、吉焕芳

4.各院(系)成立由院(系)院长(主任)、书记、学工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院(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院(系)负责人担任组长。

二、评选对象和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参评对象:长沙医学院在校在籍统招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爱护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经常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工作、道德风尚水平高、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有突出成果,综合素质方面特别突出;

5.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异。2017-2018学年学业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以内,且无补考科目;

6.2017-2018学年本人综合测评成绩排同年级同专业同层次前10%以内;

7.在同时符合以上6个条件的基础上,各院(系)所有参评学生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确定国家奖学金人选;

8.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同年级同专业同层次前20%以内,2017-2018学年学业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同年级同专业前20%以内,但须单独准备突出事迹材料报送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参评对象:长沙医学院在校在籍统招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自强不息、爱护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2017-2018学年本人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

5.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异,2017-2018学年学业成绩在班级前20%以内,且无补考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并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7.在同时符合以上6个条件的基础上,各院(系)所有参评学生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人选;

8.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班级前30%以内,2017-2018学年学业成绩排名可放宽至班级前30%以内,但须单独准备突出事迹材料报送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国家助学金

参评对象:长沙医学院在校在籍统招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自强不息、爱护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良好;

5.家庭经济困难并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6.国家一等助学金按优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其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原则评选,国家二等助学金和国家三等助学金亦按此原则评选。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在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注:2017-2018学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三、评选办法

1.宣传发动。召开学校2018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议,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学校评选要求。学生处根据上级评奖文件制定相关奖项的评审细则发至各院(系)。各院(系)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比活动,鼓励全校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报效祖国。

2.班级评选。各班根据评选要求,经本人申请,民主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由辅导员组织全班同学对参加评选的学生进行公开评审,评审结果由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签名并在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系)。

3. 院(系)评选。各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班所评名单进行初审初核后确定初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各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签名后加盖院(系)公章报校学生处。审核有无违纪违规行为时,院(系)还应注意审查申报学生其他学年有处分记录但至今仍未解除或撤销的情况,此类学生亦不符合评审条件。

4.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审核。一是对各院(系)初评名单再次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参评学生学籍以及有无违纪违规行为;二是审查奖学金参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学业成绩(排名)等是否符合评审条件;三是审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参评学生是否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学校审核。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集中评审,逐个讨论表决审批。评审结果交校务会审批,并将名单面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2018年新升学的专升本学生、五年制大专(高职)大四年级转入2017级三年制专科班的学生作为大一新生对待,不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临床医学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不可参评助学金,大二年级以上学生可参评奖学金;自考学生不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五年制大专(高职)学生四年级以上才能参评国家助学金,五年级才能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7.各院(系)在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前应根据《长沙医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版)制定相应综合素质测评细则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没有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不能进行奖学金评选。

四、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原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1.学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必须在“公正、公开、公平和择优”的原则下进行,所有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参评班级辅导员必须与学校签定《长沙医学院2018年国家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廉政责任状》,严禁任何工作人员利用评奖、助学金的机会徇私舞弊、接受学生的宴请或索取财物。

2.获资助的学生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诚实守信、爱护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高尚。

3.获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回报社会、回报学校。

4.在评定奖助学金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奖助学金名单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必须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5.获资助学生的奖、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分春、秋季学期两次发放。原则上奖、助学金要用于缴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在缴纳学杂费仍有节余的情况下可用于正常生活开支。

6.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引导受资助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所有获资助学生获得的奖、助学金严禁用于请吃请喝、请客送礼和进行奢侈性消费。如有发现上述情况者,学校将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7.在奖学金、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获得过国家级、省级奖励且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8.督查办公室成员应全程参与整个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过程督查,对在评选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在审查评审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时,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合理,根据评审文件要求认真评审,如发现有第1条、第4条和第6条之现象,学校将追究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全校通报、降薪、降级,直至开除处理。监督部门及监督电话:

学校纪委书记邹春花:0731-88602609

监察处副处长吉焕芳:0731-88602619,1587404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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