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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范围

我市企业机构因商务需求,需派遣人员前往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可向实际办公地所属区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赴港澳商务信息登记,一次性提交企业机构赴港澳商务活动需求证明、纳税凭证等材料,派遣人员每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申请时即无需重复提交。

其中,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遣人员须为企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董事、监事或聘用六个月以上的正式员工,不得为临时聘用或兼职人员。

申请材料

一、首次信息登记

1、《企业机构赴港澳商务活动信息登记表》。

2、企业机构上年度纳税凭证。

3、企业机构赴港澳商务活动需求证明。需求证明包括企业机构赴香港、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详细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

4、派遣人员为企业机构正式员工的证明。派遣人员是工商营业执照上明确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机构负责人或股东、董事或监事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免提交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的除外);派遣人员是企业机构聘用六个月以上正式员工的,劳动关系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免提交证明材料;派遣人员是企业机构正式聘用6个月(含)以上退休人员的,需提交退休证明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董事会聘用通知。

二、变更登记

已进行了赴港澳商务信息登记的企业机构,如法定代表人、公司印章、拟派遣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机构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

2、提交与变更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年报登记

已进行了赴港澳商务信息登记的企业机构,应当事先通过工商年报后,及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年报登记,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机构赴港澳商务信息登记年报表》。

2、企业机构上年度纳税凭证。

3、企业机构赴港澳商务活动的需求证明。需求证明包括企业机构赴香港、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详细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

工作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机构赴港澳商务信息登记的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对申请存疑需核实或补充申请材料的,调查或补充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企业机构未按要求在30日内补齐申请材料的,信息登记申请将不予审核通过。

注意事项

一、企业机构每年通过工商年报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年报登记。如当年度12月31日前未进行年报登记的,企业机构派遣人员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时需要重新进行信息登记。

二、企业机构派遣人员离职的,需及时向登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如其商务签注仍在有效期内的,应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咨询监督电话

咨询监督电话:023-63961944 互联网址:www.cqga.gov.cn

监督电话:010-66266400(国家移民管理局)

023-63758111(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总队)

023-63962000(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和地点

一、我市企业机构因商务需求,需派遣人员前往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可向实际办公地所属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3个月一次、多次或1年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其中派遣人员需为企业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董事、监事或正式聘用6个月(含)以上正式员工。

为简化派遣人员每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申请时的申请材料,企业机构可先行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赴港澳商务信息登记,详见《企业机构赴港澳商务信息登记申请指南》。

二、我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可向实际办公地所属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申请。

申请材料

一、企业机构派遣人员申请多次商务签注,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企业机构赴港澳商务派遣函》。

4、未进行赴港澳商务信息登记的企业机构,还需提交《企业机构赴港澳商务活动信息登记表》、企业机构上年度纳税凭证、企业机构赴港澳商务活动需求证明等材料。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3个月一次赴港澳商务签注,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往来港澳商务活动的需求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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