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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基于其表意特性,实用性从未减弱,各行各业的品牌展示、活动宣传、产品推广,无不需要文字配合;而在美观度越发凸显的今天,在应用中,这些文字总以不同的形态展现在大家的眼前,其基本笔画间架结构的搭配、笔画的粗细、弯直等方面都可以通过精心设计,表现出不同的造型样式、产生不同的书法作品。

随着审美观念的提高,现如今的日常使用中,美观度往往不输实用性,对品牌形象、产品风格、用户感官都产生巨大积极影响。

但同时,由于字体本身获取简单,追责困难,字体侵权情形时有发生,近年来开始逐渐引起重视,一些字体设计企业和机构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维权行动,很多未授权使用字体的企业在这种不谨慎上吃了大亏。

字体版权的开发和侵权现状

尽管在电子时代,书写已经成为一项可以被技术完全取代的工作,但是对具有艺术感的字体的需求是持续存在的。

较之国外的字体开发,我国的字体开发实际上很少。目前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字体生产设计企业寥寥无几,字体款数和日本相比不足三分之一。相比而言,美国较为大型的字体设计公司仅仅一家就有十多万种字体。

这个行业的工作量是不容小觑的,一款字体的产生需要设计师对单个汉字进行具有美感判断的设计,而最基本的字体都需要上万个汉字的设计量。

造字难,用字易。造字工房创始人丁一在接受天津网采访时曾说:“字体卖出去一份,全网络就有了,这对字体设计者是致命的打击。”

近年来,字体侵权的案件开始逐渐引起大家重视,尤其是前不久因《九层妖塔》道具中未经授权使用书法家向佳红“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中7个字,一审宣判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

无独有偶,早在2012年,热映电影《失恋33天》在片头主创介绍、短信旁白以及“失恋”天数倒计时上使用的字体,都侵权使用了国内字体研发机构造字工房开发的“悦黑字体”,最终赔付版权方2万元,同时承担了诉讼费用。

此外《我是歌手3》《叶问3》的也涉嫌字体侵权。

这是堂而皇之的侵权行为,暗中的剽窃更是数不胜数。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发展的今天,无数岗位的各项工作都将涉及巨大的字体侵权风险:活动海报、版式设计、网页字体使用.......但始终未受到重视。

字体设计越来越像一个无偿供给的行业,设计企业千辛万苦地制作,侵权方轻而易举地获得。打开搜索引擎输入“字体资源”,供免费使用的字体有几百种,各式各样,五花八门。

“优美的字体字形可以给品牌形象带来好的辅助作用,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丁一说,“国内已经有一些企业开始重视品牌字体设计,但字体的设计开发在国内始终未得到商业化的有效促进和发展。”

商业价值大、商业产出低、商业回馈少,字体开发设计行业在目前阶段里处于一种非常艰难的境地。尤其是在面对无法有效制止的侵权行为时,字体设计已经成为一个侵权重灾区。

以一份判决书为例,分析字体版权

字体版权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以一个案件为例:

北大方正公司诉跃兴旺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号:(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号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公司)起诉称:北大方正公司以合同约定形式,委托贝威扬进行初步字稿创作。随后,由北大方正公司的字体设计人员利用计算机软件将文字进行数字化处理,并以审美的眼光反复调整和修改,最终创作完成了方正平和体,并在北京以美术作品的形式首次发表。同时,该作品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

北大方正公司发现跃兴旺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外包装上最显著的位置,使用大号字体突出使用方正平和体的“自”“然”“之”“子”4个字形,家乐福公司销售了上述产品。跃兴旺公司和家乐福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就方正平和体“自”“然”“之”“子”四个单字所享有的相应著作权,具体包括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展览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跃兴旺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印有方正平和体单字“自”“然”“之”“子”包装的产品;2.跃兴旺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3.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北京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4.家乐福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印有相关字体的产品。

被告跃兴旺公司答辩称:北大方正公司虽然对其创作的方正平和体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但此登记并不必然能证明其对方正平和体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不能直接证明其中每一个单字系美术作品。方正平和体单字不具有独创性,同时也并非书法作品,根本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由于字体设计不是书法创作,故字体本形的设计根本不属于书法创作的范畴,涉案四个单字不属于书法作品。

跃兴旺公司生产的“自然之子”绿豆、小米、黑米、小豆产品中的“自然之子”四个字与北大方正公司提供的方正平和体中的四个单字“自”“然”“之”“子”并不相同,尤其是“之”与北大方正公司提供的方正平和体中的“之”字差异非常大,外观形状完全不一样。

跃兴旺公司使用“自然之子”四个字是看重这四个字本身的含义,而非“自然之子”美术作品,跃兴旺公司已经更换包装,仍然是“自然之子”四个字,此四个字的形状与以前完全不同,但销量未有任何改变。跃兴旺公司生产的四种产品并非其主营产品,仅是配套产品,这些产品季节性非常强,跃兴旺公司总销售额不足2000元。

故北大方正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依据。跃兴旺公司并未侵犯北大方正公司的人身权,故北大方正公司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北大方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家乐福公司答辩称:家乐福公司下属的通州店确实销售了涉案产品,但由于北大方正公司仅对其方正平和体字库享有著作权,而对于其中的单字不享有著作权,故家乐福公司并未侵权。同时,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跃兴旺公司已经更换了涉案产品的包装,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北大方正公司对于家乐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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