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历史悠久、特色鲜明,以工为主,工、管、文、商、艺并举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是全国百所之一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云南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院校。以下是思而学教育网 分享的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官网网址,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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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5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三年制专科高职学生。五年制专科、全日制中专、单位委托培养、成人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身份有效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且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于复查不符合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向当地县级征兵办提交《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由县级征兵办加盖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学校招生就业处。学校接到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学校设立的绿色通道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无故不注册的学生,不具有我校学生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具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的各项活动和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
第四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三年制高职专业的标准学习年限为3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弹性学习年限为2~5年,允许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十三条 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在正常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开学初的2周内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课程考核、补考与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在开课时要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形式和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及以上者成绩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记入本人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为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六条 绩点同分数一样,都是学生学习状况的衡量指标,绩点与百分制分数按下表进行换算:
分数≥90 ≥85
<90 ≥78
<82 ≥82
<85 ≥75
<78 ≥72
<75 ≥68
<72≥64
<68≥60
<64 <60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5 1.0 0
第十七条 学生因参加学校指派的相关活动、因病住院、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在考试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缓考。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应于下学期开学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考试成绩按正考成绩记录。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公布的评分标准,公正地评定学生成绩,经审核过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果学生对成绩有质疑,可提出申请进行核查,如果教师评分或登录有误,须填写成绩更正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正,具体按照《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在某门课程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五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和补考,考核成绩记为0分,备注缺考。
第二十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的成绩记为0分,备注缺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作弊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0分,备注作弊或违纪。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违纪学生处理办法》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在学校下学期开学时组织一次补考,如果学生按照教学要求学习,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按60分记入补考成绩,可获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该门课程。选修课程可不组织补考。
第二十三条 缺考、作弊、违纪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修课需重修该课程,选修课或重修该门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二十四条 重修的学生需填写《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重修申请表》,任课教师提出修读要求,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跟班学习,考核成绩作为单独一门课程记入学生的学习档案。
第六章 课程选修、免修、自修和辅修
第二十五条 选修
(一)学生入校后,应认真阅读学习学校的学分制管理文件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老师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好个人学习进程,制订好切实可行的个人学习计划。每学期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修读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4学分,最高不得多于34学分。
(二)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办理相应课程的选课手续,不办理选课手续,不能修读相应课程,也不能参加相应课程考核。
(三)选修课程开课2周内,学生可提出退选课程申请,经过批准后,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选修操作。选修课程开课2周后,不再办理退选手续。
第二十六条 自修
(一)凡上学期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3.5及以上者,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每学期可申请1~2门自修课程;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二)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和军事训练不得申请自修。
(三)凡被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参加该课程实训教学,按时交作业,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含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四)自修办理程序:由学生本人在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自修课程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免修
(一)因转专业、转学、复学或其他原因,已取得现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学分,而课程教学要求与原专业大体相当,可申请免修。
(二)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不得免修。
(三)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上体育课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医院证明,由体育部审核批准后,安排上保健课。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参加军训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医院证明,由军训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安排其他任务。
(四)免修办理程序:由学生本人在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辅修
(一)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如学有余力,可再选择一个分属不同类别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二)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应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同时完成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应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主修专业未取得毕业资格或辅修专业的学分未达规定学分者,不发辅修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只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了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可申请转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各学院转出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数量原则上分别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对拟转入该专业的全部学生所修公共基础课程登录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择优筛选。各专业班级转入学生人数不得超出教学资源限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年的;
(二)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三)考生报考类别不符合所转专业招生要求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六)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具有下列特殊情况,学校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学生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因突发事件造成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四)学生复学时,因学校专业变化,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五)支持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转入与创业或服役相关专业学习;
(六)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整体调整专业,既有利于就业需要,也符合学生权益的。
第三十三条 具体的转专业办理程序和转专业学籍处理按照《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学习,但能在其他学校学习的;
(三)因突发事件造成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学则无法在本校学习的;
(四)其他特殊困难确需转学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八)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九)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云南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工作,受理转学材料事件为每年6月1~30日、12月1~31日,逾期不受理。转学材料及办理一律由学校报送云南省教育厅高教处办理。
第三十七条 办理转学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5份,转入、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学生当年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1份,加盖学校招生就业处印章;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1份,加盖学校招生就业处印章;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1份,加盖学校教务处印章;学生表现鉴定书1份,加盖学校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印章;符合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拟转入我校的学生需在每年6月1日或12月1日之前提交《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入审批表》,经招生就业处审查相关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教务处审查专业和学籍材料,学院签署接受意见,报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受意见,纪检监察审计处监督整个审批过程。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须离校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内因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安排,可以以学期为单位办理休学,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应征入伍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休学时间计入修读年限,修读年限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学期结束前申请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须填写《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审核,教务处批准并出具休学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在被批准之日起2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在学校的不迁出。
(二)学生休学回家、参军保留学籍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有关费用及患病的医疗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2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所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均不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注册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复学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复学申请表》。同时提交休学证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院教学主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复学。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和学籍。
(三)休学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之前,不得自行上课。
(四)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或中断招生,则需转到相近的专业学习。
(五)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 12 -
第九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补考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对学生选修学分和获得学分进行统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给予学业预警:
(一)获得学分低于最低学分要求14学分的;
(二)获得学分低于选修应得学分50%的。
学院将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院督促学生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没有达到结业条件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擅自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过审批符合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 按上述规定退学,不属于受处分。对学生作退学处理,须经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院长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存档,因特殊情况而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在学校网站上公示3日后视同送达。教务处将学生退学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公告结束之日起,退学学生2周内应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二)退学离校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其委托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
第十章 学习纪律、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根据其旷课时间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在学院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违纪学生处理办法》,分别对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其离校手续按照学生退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纪律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领导小组或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领导小组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云南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三年制高职专业学生必须修满136学分,并且符合学校规定的学分结构要求,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方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已获得学分不低于110,但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结业学生可返校考试,获得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一条 已获得学分不低于46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一次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昆冶高专教发〔2013〕1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