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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务处(一)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务处(一)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务处入口:http://www.1957.cn/hxJwc/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务处(二)

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网址、电话、地址查询

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的网址、电话、地址是什么呢?下面中国招生考试网址、电话和地址,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 网址:http://jwc.whut.edu.cn/Default.aspx 电话:027-87859014 E-mail:jiaowuch@whut.edu.cn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珞狮南路205号东院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务处(三)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专业】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招生网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分数线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专业】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招生网站-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分数线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及湖北省招生办公室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志愿及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院在湖北省内录取批次为:本科在第三批录取,专科在第四批(二)录取。具体各层次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湖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信息为准。 第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以及录取规则进行招生。 第十条  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不提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录取学生不受外语语种限制,学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录取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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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务处(四)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务处】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 2012-11-8 16:03:53 浏览量: 129

武华院教 [2012]134号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院在籍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间,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三)所修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

点2.0(含)以上(学期补考以实际成绩计学分绩点,清考成绩及格,一律以学分绩点1计算);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五)学生毕业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须在本院报名考试)达到学院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成绩标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未达到本科专业毕业要求,未按期获得毕业证书;

(三)参加全国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等)舞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加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舞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符合下列第三条规定者除外);

(五)所修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

(六)学院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学生三级或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

(七)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对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四)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当年(六月底前,下同)可向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毕业当年可向学院申请授予

学士学位:

1.获得 “院优秀三好学生”或 “院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

2.在受处分后的学习期间,在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发明创造竞赛中荣获省部级三等奖(含)以上奖励;

3.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

4.毕业当年参加公务员(含村官、选调生、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考试被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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