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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起草有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全市基础教育统筹管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教育行政干部暨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校长教师交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改革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五)制定全市教育发展规划,统筹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负责市教育局经费预决算方案的编制,指导直属学校编制经费预决算方案;负责编制各项教育专款和市本级教育费附加使用方案;负责指导市直属学校教育事业费、基建计划和基建投资管理和财务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教育工程管理;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和年报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贯彻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八)规划、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统战工作。
(九)规划、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德育、法制宣传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十)管理和指导全市校长教师工作,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全市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和教师培养培训、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管理和指导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配合高等学校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工作。
(十二)统筹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市属学校教师出国留学和聘请外籍教师、教育外援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三)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