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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教育局官网登录入口(一)

呼伦贝尔市教育局:www.hlbrjy.cn

一、主要职能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管理和指导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教师教育以及其他各类教育事业;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提出布局和机构调整的意见。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实施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指导基础教育规范办学,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

(四)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依据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实施;指导职业教育、农牧民教育、社区教育及各类成人教育。

(五)统筹协调和指导民族教育工作,负责落实民族教育发展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民族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六)指导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国防等工作;组织编写乡土教材;指导教科研、现代技术教育(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装备和实验教学等工作;推动教育信息化发展。管理全市教育学会和教育社团。

(七)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稳定管理工作。

(八)统筹管理民办教育工作,负责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面向本市招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九)指导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校长继续教育工作;负责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并指导教育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汉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应用。

(十一)负责组织管理全市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负责普通高校、成人院校和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等录取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的监管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上级划拨的和市本级的各项教育经费;研究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投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全市的教育援助资金和教育贷款;负责全市教育事业及教育经费的统计和分析;指导管理全市教育基本建设项目;指导管理全市学生资助工作。

(十三)指导并组织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旗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检测工作,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十四)成立呼伦贝尔市教育系统党委,为市委直属党委,负责统筹抓好市直教育系统党建工作,指导各旗市区教育系统党建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全市教育工会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各类学校的教代会、职代会工作。

(十六)在市政府领导下,协调市属高等院校相关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呼伦贝尔市教育局内设15个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督办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的组织安排、综合性材料的起草、综合调研、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督查、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干部队伍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师范类毕业生报到、就业指导等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干部队伍管理和科级环节干部考核任免和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及表彰奖励工作;组织中小学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评定;参与初、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教育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系统的统计工作;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各项教育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管理教育基本建设项目;指导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指导中小学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四)基础教育科

制定基础教育发展规划;承担基础教育管理;指导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拟订基础教育教学、管理基本文件及评估标准;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指导中小学校的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指导基础教育学业水平考试;负责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范基础教育教材的选用与管理。

(五)幼儿特殊教育科

制定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制定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学基本要求;指导管理全市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指导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及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幼儿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工作。

(六)成人职业教育科

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安全管理,制定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并严格依照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督导评估工作;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指导民办教育、农牧民教育、社区教育及各种成人教育工作。

(七)民族教育科

制定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落实有关民族教育优先重点发展的政策措施;综合管理并协调少数民族各类教育的特殊性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教学及安全管理工作;推进民族中小学教育改革;参与民族中小学师资管理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民族团结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八)教师教育科

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教师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制订并管理全市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培养、培训计划,统筹、管理、组织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师德教育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等工作;负责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工作,协调管理外籍教师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汉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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