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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jxjyxy.hainnu.edu.cn

海南省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由海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主办

学院办公室:0898-65815990

学历教育科:0898-65815991

自学考试科:0898-65815993

干部培训科:0898-65815985

师资培训科:0898-65815981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

邮编:571158

电话:0898-658918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及培训、教研、电教机构等教师,下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确保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作第二次修订。

第二章 继续教育档案

第二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分别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档案类别分为文件政策、培训项目、培训成果、校本培训、其他等。具体存档材料包括:通知计划、课程安排、学员名册、成果总结及其他过程材料、表格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建立个人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档案材料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继续教育年度审核情况,每一周期个人继续教育期满考核情况,个人继续教育总结成果材料,以及各类折算学分登记的证书、材料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盒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规格,各市县(单位)统一订购或自行印制。

第四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做好教师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教师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接受专门的培训后才能上岗。

第五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的网络信息化管理,建立教师培训网络信息库。全省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中小学教师应在“海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省继教网”)申请个人继续教育学分账号,并建立继续教育网络个人档案,按要求填写及更新个人基本信息。

第三章 学分登记与考核

第六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审核制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审核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及“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本级教师培训机构与教师所在学校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依托“省继教网”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统一登记与管理。

第七条 省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所分管的国家级、省级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的学分网络登记,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与省属学校的学分网络登记工作;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本级承办的教师培训项目的学分网络登记和审核,指导监督所辖各学校校本培训项目的学分网络登记工作;各级学校负责网络登记教师参加本校校本培训项目所取得的学分,接受本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经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的非教师培训机构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同级教师培训机构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通知、学分登记备案申请、学员信息表和相关存档电子材料。经同级教师培训机构审核符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条件的,由同级教师培训机构登记该项目参训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由项目承办机构相应级别的培训机构学分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网上填报、学分登记和项目电子存档材料上传工作,并应在培训项目结束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网上填报和学分登记前学分管理员应填写《学分网络登记审批表》并交由本机构负责人审批。上传的电子存档材料包括:文件通知、实施方案、课程安排表、受训学员名单、过程材料(学习资料、培训简报、考核结果等)、成果总结等。

第十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网络管理员培训上岗制度。具备学分登记管理职能的教师培训机构与学校,应推荐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且具有一定计算机网络操作能力的人选,经参加学分登记管理省级培训合格,获得相应级别的网络管理权限后担任学分网络管理员。

省、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学分网络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本级教师培训项目的网络填报、资料存档、学分登记和审核,本级学校校本培训项目的审核,本级培训学分的日常网络管理与服务,本级各年度学分网络登记和管理工作总结与评价。

学校学分网络管理员的主要职责为:学校校级培训项目的网络填报、资料存档和学分录入,校级培训学分的日常网络管理与服务,各年度校级培训学分网络登记和管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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