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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新区(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新区(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新区(全市)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管理新区(全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基础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调整。
(三)统筹协调新区(全市)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统筹管理新区(全市)普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各类教育事业;负责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负责新区(全市)教师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牵头组织、指导新区(全市)教师培训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及学校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五)提出市本级教育经费的财政预算方案建议;负责教育经费统计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新区(全市)教育基本建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新区(全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负责新区(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六)负责协调指导新区(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牵头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工作;承担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新区(全市)中小学的政治思想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工作、艺术教育工作、科技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勤工俭学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
(八)负责新区(全市)中小学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教育科研和教育改革成果,提高教育质量;组织指导所属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负责新区(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
(九)归口管理新区(全市)教育系统的学历教育和考试管理工作;负责大中专学校的招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系统外的教育考试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新区(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新区(全市)语言文字的规范应用,指导推广普通话。
(十一)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教育行政的处分、处罚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工作。
(十二)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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