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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南大学,是国家公办、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和“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也是国家“2011计划”首批牵头高校,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南路932号,邮编:410083。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本科一批、保送生、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单独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港澳台免试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运动训练专业、综合评价录取、单科优秀生、高级工程人才试验班等。

第五条 我校本科一批、艺术类专业(艺术设计类)、综合评价录取(理工A类和文史A类)按照大类招生、大类培养,学生进校后参与大类内确认专业;艺术类专业(音乐舞蹈类)、综合评价录取(理工B类、C类、D类和文史B类)、保送生、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免试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运动训练专业、单科优秀生、高级工程人才试验班等其他招生类型,按照专业招生、大类培养,学生进校后不参与大类内确认专业。

第六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办公室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重要政策,决策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工作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和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省(区、市)招生宣传组。招生宣传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咨询和生源组织工作,并协助招生办公室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中南大学设立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在国家政策方针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各省(区、市)生源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结构、区域均衡、生源质量等因素,制定分省(区、市)分大类(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平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贫困或录取享有度低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我校提档时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且在安排大类(专业)时仅依据高考原始分,不再考虑政策性加分因素。

第十四条 对江苏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对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AA(包括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等),高水平运动队对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执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在分数且选测科目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对浙江省、上海市考生分别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要求,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否则作退档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进档考生的高考原始分和大类(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大类(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进档考生同等条件情况下,依次按照有政策性加分者、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确定大类(专业)。考生所有大类(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大类(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额的其他大类(专业)。若不服从大类(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高考原始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除部分专业外(具体见各省公布和我校相关招生简章),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教学内容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综合评价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订相关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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