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一)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
、特种作业人员:
()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登高架设作业。含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矿业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
()采掘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矿山救护作业;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普通工种:
()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
()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
()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
()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
()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
()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
()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
()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
()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每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每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含)以上的,可进行一次复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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