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实行教师授课工作量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教师授课工作量的暂行规定由于近来生源不足,在校学员逐减少,加之财政拨款逐减少,造成党校经费紧张,运转困难。为了平衡行政后勤人员与教学人员之间的关系,缓解党校经费紧张的困难,经校委会研究决定,从九九下半学期开始取消以前教学人员以课时发代课费的做法,实行教师授课工作量制,即每个教学人员在基本工作量后,发给超课时费,课时费标准不变。专兼职教师工作量定为:
1、专职教师每人每学期完成课时。
2、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兼管办公室、总务室的副科级校委每学期完成课时。
3、兼管学籍的教师每学期完成课时。
4、主体班上每讲课时,为大专班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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