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一)

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xx县物价局工作差错追究制度

一条 为强化价格工作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错案和工作中的差错,提高全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和错案应遵循本制度。

三条 本局设立工作差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所办负责人为成员。

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

()超越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工作错误的;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乱作为的;

()违规批准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价格的;

()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不恰当或造成冤假错案的;

()价格评估、认证结果显失公正或虚假认证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我局败诉的;

()经行政复议撤消原处罚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申诉经查属实的;

()其他应立案审查的。

六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

()因承办人的故意过失,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差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承办人经过批准后造成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造成工作差错或执法过错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办理事项、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

()任用不具执法资格(工作资格)的人进行执法(工作),造成的差错或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失职的责任。

七条 对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下列处理:

()批评教育;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处分;

()调离工作岗位;

()赔偿损失;

()延期晋级、晋职;

()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减发或者停发奖金;

()辞退;

()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理的种类,可单项选用,也可合并运用。

八条 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及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

()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执行上级命令的;

()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错案或者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十条 工作差错和执法过错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

()我局在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控告、检举、判决和复议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人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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