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加强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国家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为您带来《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欢迎浏览!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测绘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政府采购是指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中心领导、财务处、办公室、网络技术部、行政服务部及纪检监察的人员组成。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指导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

(二)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运作过程。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方式;

(三)组织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四)组织和参与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六)编报中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条 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家具、汽车等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 网络技术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计算机类设备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系统集成与服务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 行政服务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公用设备(空调等)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 其它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项目中涉及技术服务的委托业务费支出,符合政府采购限额的,由本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经财务处商业务处审核确认后,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方式及范围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心采购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活动。

采购范围包括: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以及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一)在限额以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采用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和网上竞价采购的操作形式,选择中央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商。

(二)超过限额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含中央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采购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中心采购的列入国家测绘局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并由国家测绘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采购范围包括:国家基础航空摄影项目、特定的测绘项目、大型修缮及设备购置项目、大型基建项目及其他专项等。

第十五条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中心组织的除政府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范围包括: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项目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包括: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件物品及服务(一个合同);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应经中心领导批准,报国家测绘局财务司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少于3家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方式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三)涉及到国家安全或保密的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系统集成与服务的采购,不得进行公开招标,应在具有资质的单位和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采取邀请招标、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应选用获得相关检测证书的国产设备,其中计算机防病毒产品应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密码产品应获得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安全保密产品应获得国家保密部门批准。

第四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预算编制。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报财务处。其中:办公设备项目及资金预算同时报办公室;计算机类项目及资金预算同时报网络技术部;公用设备(空调等)项目及资金预算同时报行政服务部。

(二)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根据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的批复,各部门在具体实施时,商财务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符合部门集中采购要求的采购应报国家测绘局财务司备案。

(三)实施采购。各部门按照部门年度经费预算的批复,依照政府采购工作要求实施采购。

(四)验收。实施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供货方交付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的验收由网络技术部负责,验收时应对产品型号、数量、配置、检测证书等进行严格核对。

第二十六条 公开招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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