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农村小学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篇一:农村小学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包括免学杂费资金和中央、地方安排的提高公用经费标准资金。市州县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对于已经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县级财政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确定的支付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暂未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由农村中小学校将公用经费资金拨付申请计划上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审批后将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县级财政部门要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严禁有关部门挤占、挪用学校公用经费。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公用经费(除符合政府采购条件实行政府采购的外)一律在本校开支,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统筹,或以其它形式统一代购、代办等。
农村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图书、仪电、体卫、师训等名目,集中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乡镇一级不得保留独立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乡镇中心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辖区内各学棱的公用经费。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核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公用经费标准,在年初预算中予以安排,确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要的公用经费开支和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市、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公用经费按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篇二:农村小学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篇三:农村小学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五条 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第六条 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