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如下为3篇局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篇一:局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总局机关物品的采购行为,兼顾质量和成本,在保证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物品质量,减少投资成本,提高对供应商的谈判能力,以获得较优性价比的采购物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采购小组为总局机关物品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具体实施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采购人员为采购小组成员,办公厅、服务局委派的人员和因需要参与的需求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
第四条 采购小组的采购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一次性超过5万元(含5万元)大额集中采购物品。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按照《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局厅发[2005]1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总则、采购小组职责、工作准则、采购招投标、采购的监督、附则六部分组成。
第二章 采购小组职责
第七条 采购小组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局厅发[2005]193号)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2、负责总局机关所需的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物品的具体实施。
3、负责对机关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采购计划进行核对,提出建议,报请办公厅审批。
4、负责与客户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的履行,并催讨所欠、退货或索赔款项。
5、严把物品质量关,负责组织需求部门对所购物品进行验收和财务结算,并监督物品的入出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收集物品供货信息,对采购策略、物品结构调整改进,积极提出各项合理化建议。
7、负责物品采购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采购人员工作职责
1、在采购谈判过程中,做到以单位利益为重,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观念,不索取回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接受供应商可直接影响谈判工作的任何邀请。
2、认真贯彻执行采购制度和流程,努力提高自身采购业务水平。
3、按时按量按质完成采购供应计划指标,积极开拓货源市场,货(价)比三家,选择物美价廉的物品,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4、填写有关采购表格,提交采购分析和总结报告。
5、严把采购质量关,对于大宗或特殊物品,选择样品报上级审核定样,对购进物品均须附有质保书或当场(委托)检验。
6、负责办理物品验收、运输、清点交接、结算等手续。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采购工作准则
第九条 根据物品种类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采购形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物品范畴按每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严格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购买。
第十一条 自行采购物品应根据批量和额度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寻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相对固定合作伙伴)等方式。
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采取公开招标;
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少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采取邀请招标;
一次性采购金额少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采取寻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相对固定合作伙伴);超过5万元(含5万元)须经办公厅主管领导同意批准。
第十二条 采购过程应坚持3人以上共同参与,对于大宗物品采购需招投标的,应5人共同参与,并接受监督。采购人员在洽谈某项物品时,原则上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有必要,可以采用多轮洽商、多次谈判等方式进行,以便降低成本。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选择相对固定的供应商作为合作伙伴。事前,采购人员须对该供应商进行综合考评,包括其公司简介、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付款要求、售后服务、产品价格等进行比较,并以报告形式上报办公厅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确定。事后,须对其进行动态考核,不符要求的,随时调整。洽谈记录和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大批或大额物品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采购相应物品。
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坚持“三、三、一”的原则。
(一)三不购:
1、没有提供书面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的不购;
2、材料、设备规格不符,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无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的不购;
3、库房有能够代用的物品不购。
(二)三比较:比质量、比价格、比售后服务。
(三)一计算:算成本。
第十六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洽谈时,必须坚持“秉公办事,维护单位利益,,的原则,并做好记录。必要时,需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办公厅主管领导。报告中包括产品技术参数、质量、价格、特点及特性等进行比较。
第十七条 报告得到批复后,依照办公厅领导批示意见,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问题,确定供应商,同时所有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八条 采购物品时必须签订《订货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两份,一份由采购小组保存备案,一份由财务保存。
属政府采购范畴的,须按政府采购要求,报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四章 采购招投标
第十九条 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在物品采购招标过程中,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公开必要的信息资料。
(二)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组织均享有公平同等的机会参与投标竞争。
(三)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严禁任何投标方以非正常渠道获取特权,使其他投标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四)招投标采购过程中,招投标双方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招标
(一)采购人为招标人,招标人由物品采购小组成员,办公厅、服务局委派的人员和物品需求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二)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签订委托协议,委托采购业务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经济实体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包括:
1、招标人名称、地址等信息;
2、标地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3、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算的具体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5、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6、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7、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四)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写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办法;标地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履约保证金要求;交货合同和地点;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标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截止日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二)在截止日前,投标人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所得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入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进行。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办公厅、服务局和物品需求部门派人参加。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总局直属机关纪委视情况派人现场监督。
(三)开标时,检查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好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四)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由招标人从总局确认的专家名册中选取。
(五)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选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可有效。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结果。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入,或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10个工作日内,向总局办公厅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
(七)经总局办公厅审批后,招标人可向中标投标人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九)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十)属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还需向政府采购中心上报备案。
第五章 采购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购全过程受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指导、监督和管理,采购小组在办公厅、机关服务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局直属机关纪委、物品需求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有关物品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物品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物品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四)物品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受理物品采购有关问题的各种举报、投诉。
(六)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物品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过程中,违反以上操作规程,为供应商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提请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局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物资采购程序,加强内部控制,明确经济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单位物资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批、招标采购及资金支付等各环节均合序合规。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条 采购资金按照年初预算规定的采购品目、规格、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安排采购、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采购。
第三条 物资采购管理范围包括:物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审批权限和程序、采购管理和监督等。
第四条 按照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的要求,单位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主要领导履行单位法人职责,对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大额度、大批量的采购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二、 物资采购预算编制
第五条 单位制定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必须报区有关部门批准。上述年度预算批准后,具体执行过程由物资采购的分管领导把关。
三、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单位物资采购分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形式。
第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物资采购项目,由各科室将办公所需商品和服务,按年度采购预算向办公室上报采购计划。办公室在收到各科室上报采购计划后,经物资采购的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安排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物资设备,报政府采购办申请、采购中心采购或自行选择协议采购中标单位进行采购。
第八条 对未纳入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但年内确需采购的物资,应事先编制物资采购预算,明确所要采购物资的类别、金额等,由业务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物资采购的分管领导审批采购。超过5000元的,经单位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物资采购的分管领导审批采购。
四、 物资采购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物资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坚持遵循节俭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实际需要、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购。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需签订有关采购协议,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标准验收,如发现实物出现破损、数量不足以及质量等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解决问题,如无法解决应按协议追究供应商责任。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完成后需及时递交财务入账和财产管理人员登记造册。
第十三条 采购过程中,经办人员应认真负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和任何商业贿赂,否则将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北区审计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甬北审〔20xx〕18号)同时废止。
篇三:局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绍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下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不包括基本建设采购项目):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其他应当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采购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局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并在局领导下具体负责采购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采购小组由分管办公室局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计财处、监督指导处及申请采购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采购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核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以内的采购项目并具体实施采购。
(二)负责审核政府集中采购(包括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目录以外的、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并具体实施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外的、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申请采购处室(单位)按相关规定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实施,局采购小组负责监督。
(四)负责处理采购工作中发生的申诉、投诉和相关纠纷。
第三章 采购预算(计划)及资金
第六条 各处室(单位)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向局办公室、计财处报送该财政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办公室、计财处审核汇总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审批。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纳入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采购预算并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编制采购计划。
第四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九条 采购申请。申请采购处室(单位)填报《采购申请审批表》,经局办公室、计财处及申请采购处室(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涉及资产采购的需经资产事务中心审核)后连同《采购计划》报局采购工作小组。《采购计划》内容应当包括预算安排、采购方案、采购相关资料等。
第十条 采购申请提交时间。申请采购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预算年度内提交采购申请。(1)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实施采购的,一次性项目提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当年8月底;延续性项目的,须提前4个月向局采购小组提交下一轮采购申请。(2)通过其他方式实施采购的,一次性项目提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当年10月底;延续性项目的,须提前2个月向局采购小组提交下一轮采购申请。
第十一条 采购审核。局采购小组召开会议审核采购申请和计划,如采购金额在 3万元以上(含)的,须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采购实施。申请采购项目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由采购工作小组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具体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完成后由申请采购处室(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填制《采购验收表》(表二),验收难度较大的可聘请专业人员验收,验收人对验收结果负责。形成固定资产的,由资产事务中心参与验收,申请采购处室(单位)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采购备案。采购完成后,局办公室负责对采购相关资料原件(包括采购审批材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资料等)及时进行存档备案。处室(单位)自行采购的由处室(单位)自行备案,局采购小组负责检查。
第五章 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所有采购项目原则上都须凭相关审批手续支付采购费用,对特殊原因需要先采购再审批的项目须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才能实施,未经同意擅自采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采购费用。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按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的规定执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结算支付工作。同时应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采购合同、验收意见、审计报告等材料交计财处作报销附件。
第十七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时,申请采购处室(单位)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报销,同时需提供采购合同、验收意见、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审计报告等材料作为报销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