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司法局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市财政局、监察局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司法局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司法局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1】

一、工作职责

(一)司法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编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2、制订全区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街道、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3、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国外(境外)在我区设立的律师机构。

4、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

5、指导管理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管理全区“12348”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区法律工作者协会的工作。

7、负责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院校做好招生政审工作。

8、组织实施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做好公证员、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9、负责对全区司法行政队伍的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的查处。

10、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科室工作职责

1、办公室

制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技术网络建设;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协调各科、室、所、中心间的工作关系;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新闻宣传、统计、文印、档案以及局财务、车辆管理和基建等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办公设施的计划和分配;负责局后勤事务工作。

2、政工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干部职工政治业务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争先创优、立功创模、创建文明单位等工作;负责全局人事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公证员、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局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内审工作;负责对全区司法行政队伍的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的查处;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信访工作。

3、宣传教育科(区依普办)

制订全区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街道、各行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区依法治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区各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的法学教育工作。

4、基层劳改劳教工作管理科

指导全区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工作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的年检初审工作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审领的初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业务教育培训规划;承担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区人民调解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公证律师管理科

负责全区律师、公证机构建立、变更、撤销及领发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年检、律师执业证注册、公证员资格、公证员注册的审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公证员、律师的政治业务教育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工作;指导监督国外(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区设立和我区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查处全区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人员、公证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6、区法律援助中心

指导、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协调全区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公证处执行法律援助任务;审查、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直接承担部分法律援助任务;管理好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7、司法所

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组织开展“12348”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会议制度

(一)局党组会议

1、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一般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召开。必要时根据会议内容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政工科科长列席。

3、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研究重大事项;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讨论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方案与措施;听取有关工、青、妇工作汇报;提出机关党支部、工会组织建设和重大工作方案的指导意见;研究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重要项目的资金支出;其他需要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

4、召开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应严格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5、会议组织和会议记录由政工科科长负责。

(二)局长办公会议

1、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如遇半数以上局领导不能参加会议时,会议应当延迟召开。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副局长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各科室负责人、局派出司法所负责人列席。

3、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业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研究计划,确定方案,布置工作;听取分管副局长和科、室、所、中心负责人工作汇报,提出完成业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较大数额经费使用的审批;讨论决定行政业务性和事务性事项的请示。

4、坚持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讨论问题、研究确定事项时,应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见解,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

5、会议组织和会议记录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三)司法所长会议

司法所长会议一般每季末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由分管局长主持召开,司法所和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乡镇街道分管政法负责人参加。司法所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布置任务,汇报工作,了解基层情况,讨论有关问题,总结工作,推广经验;传达、学习、贯彻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会议组织和会议记录由基层科负责。

(四)机关干部职工会议

机关干部职工会议一般每周一下午(或晚上)召开,由分管局长主持召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机关干部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开展政治业务理论学习;总结、研讨、部署阶段性工作。会议严格执行点到、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先经科所室负责人向主持会议的分管局长请假,由政工科负责登记。会议组织和会议记录由政工科负责。

(五)科、室、所、中心会议

每周召开一次,由科、室、所、中心负责人主持召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布置任务,分配工作;回顾讲评近期本科、室、所、中心情况;拟定需报告或请示事项;研究决定本科、室、所、中心有关事宜。

(六)民主生活会

局党组、局机关党支部,一般每年分别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分别由党组书记和支部书记主持。民主生活会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要认真梳理归纳分析研究,对突出的问题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向群众作反馈。党支部还须每年对全体党员开展一次民主评议活动。

(七)党支部“三会一课”

党支部每季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季上一堂党课。

党支部还应建立每月一次的党员活动日制度,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八)工会小组会议

工会小组一般每季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会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布置总结工会活动情况,向大会报告工作和有关事项。会议由工会主席决定召开并主持。

三、考勤休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1、严格履行上班签到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无故外出。上班期间外出办事,必须向直接领导报告事由和去向。

2、设立考勤值班员制度,值班员由政工科工作人员担任,每月对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公布。

3、抽查到3次无故迟到、早退、中途外出,作缺勤1天处理。缺勤要扣发当月出勤奖。对无故缺勤超过5次以上,除扣发相应的出勤奖外,予以通报批评。

4、各科、室、所负责人应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管理。

(二)年休假时间规定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4、参加工作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工作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期。年休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年休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如年休假期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其中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请假(除病假外)应以保证不耽误工作为前提。未经请假、超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岗人员,作旷工处理。

(五)请假(年休)须填写请假单,住院病假要有医院证明。请假时间1天以内的,须经科、室、所、中心领导同意;请假时间1天以上的,须经分管局长同意;3天以上的,报请局长同意;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请假(年休)或外出,需报请局长同意。

(六)政工科建立请假(年休)登记册。凡请假(年休)的同志必须告知政工科并予以登记并处理。

(七)婚、丧、产、探亲及其它特定法定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习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平时自学相结合。

2、学习时间,除上级另有规定外,每周一下午(或晚上)为集中政治、业务学习时间。政治学习由政工科具体负责实施,业务学习由业务科室负责实施。

3、建立集中学习点到制度,按出席、缺席、病假、事假、公差、休假、迟到、早退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须事先经科室负责人向主持会议的分管局长请假,并由政工科负责登记,每季度公布一次,对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缺勤半天处理。

4、建立学习笔记制度。学习内容要做笔记,讨论发言应当要写发言稿或发言提纲,笔记要组织检查、讲评。

五、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一) 来文处理

1、凡属于本单位的文件往来一律经办公室文书收发登记。

2、文书要认真、及时办理来件处理,及时拆阅、登记,并速交办公室主任阅读拟办。同级和下级单位的一般转件、资料、报表等,可不作收文登记。做好文件的分发传递,亲启件直接送收件人;绝密件、特急件直接送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局长处理,并注意保密。

3、办公室负责文件的拟办、催办和督办工作。对涉及全局和比较重要的文件,送局长阅批;对一般性业务文件,可直接送分管局长阅批;对于急办件,如分管局长公出时,可按急事急办的原则发交经办科室办理,再由经办科室呈送分管局长阅批,并汇报办理情况。

4、对需领导班子或有关科室阅知的文件,一般按领导排序和科室的相关程序由前往后传阅。领导出差的可先传阅,再补阅。

5、凡文件阅处对象都要及时阅读,办理并签名,并及时将文件夹送还给文书室,不能及时处理,可采用复印或借阅的方法。同时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严防失密失窃。

6、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对全局文件处理的催办、督办,并及时做好文件资料的收回、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 发文处理

1、凡以局名义发出的文件,先由主办科室拟稿,办公室核稿,主办科室分管局长审核,经局长签发后,再由文书登记印发,印发后留存二份文件和底稿备查。

2、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或有关上报材料,属综合性的,由办公室拟稿,分管局长审核;涉及专业性、业务性文件由相关科室拟稿;涉及多个业务科室,由局长确定主要业务科室统稿,办公室把关,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3、不需以局名义发出的函件等,其办文程序由各科、室、所、中心自行规定。

4、局领导签发文件,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经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如需作实质性内容修改,需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5、以主签单位联名发文的,由相关科室拟稿,分管局长审核,由局长签发,印发后文书室留存二份备查;以会签单位联名发文的,由分管局长审阅后,送局长会签。

(三) 印章管理

1、局机关印章由办公室文书保管。其他印章可以由办公室文书代管,也可以由各科、室、所、中心自行确定专人保管。

2、使用局机关印章(发文除外),凡是有关业务工作的,均由主办人员接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用章;凡涉及全局重大事项、人事、财务的,须经局长同意后方可用章;科、室、所、中心印章的使用,应经科、室、所、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用章。

3、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外带印章或将盖有印章的空信笺、介绍信发给任何人;特殊情况需空白信笺、介绍信的,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并由印章管理人员做好记录备查。

(四) 文件归档

1、凡签收、登记、分发的文件都要严格管理,符合保管规定的应定期清理归档。

2、文书要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催交工作。局领导、各科室人员要增强档案意识,凡需存档的文件资料,都应移交文书,统一管理,杜绝截留文件现象。

3、文件资料整理、分类、立卷、归档工作由档案人员负责,所有文件每年年终整理一次,需要存档的应立卷归档,不需要存档的应作保密废纸处理。

4、文件存档后,需借阅的,要办理借阅手续,认真保管,及时归还。

六、财务管理制度

1、坚持局领导班子集体管理财务制度,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大项经费开支或涉及福利待遇的支出,要经集体研究审定。

2、一切经费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严禁有帐外帐、小金库。

3、全局一切经费报销,由局长审批。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再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4、办公用品购置,须向办公室提出,经局长同意,由办公室与有关人员一起采购,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管理和发放。大件办公用品或设备、物品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办理。

七、物资管理制度

1、建立物资、资产的验收、登记、领用、保管、检查、对帐管理制度。所有物资、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配置给科、室、所及个人使用的物品管理责任到人。

2、工作变动的,在离职前,必须将公用物品移交。不准个人擅自将公用物品带走或转给他人。

3、物品的报损、报废和变更处理,由办公室确定,大件物品由办公室报局长审定。

4、办公室配置的公用复印机、打字机、传真机由打字员负责专管专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乱用。制作、传输资料,都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不得浪费。外单位及个人的资料文件等在本局打字、复印的,要收回成本费,未经同意打字员不得私自接受免费打(复)印。

八、车辆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黄区委办[2006]122号《黄岩区公务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本局所有公务车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调配。政工科监督本局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工作。

2、公务用车实行派遣、审批、使用登记制度。建立车辆使用台帐,注明出车事由、时间地点、里程等事项,减少出车随意性。

3、用车申请手续

(1)用车科室或用车人应至少提前半天办理用车手续,填写《用车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批。

(2)办公室主任凭分管局长审批的《用车申请单》,依据先急后缓、先主要后次要、先上级后下级的原则安排。如遇用车冲突,根据公务缓急,由办公室与申请科室协商解决。

(3)办公室主任派车后,应将派车信息反馈给用车申请人,并通知驾驶员执行。

(4)若遇紧急情况需临时用车时,分管局长可通知办公室在满足正常用车前提下临时安排车辆,但事后必须补办用车手续。

4、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制度。车辆在工作之余,必须统一停入本局指定地点,不得在住宅小区或其它公用部位停放过夜。

5、公务车辆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的按《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坚决纠正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问题的通知》(浙纪发〔1999〕13号)文件规定处理。

6、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在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确定公布的定点保险机构和险种范围内保险。

7、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在区采购办确定公布的汽车定点维修单位,或者指定特约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应事先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后送交指定修理厂修理;在市外出车发生故障,驾驶员可就近维修,但应及时通知办公室主任。

8、实行市区内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在区采购办确定公布的汽车定点加油单位使用IC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

9、严禁公车私用。如遇紧急情况确须用公车的,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结束后按1.00元/公里的标准结算费用。

10、驾驶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私自用车,对分管车辆及时做好保洁、保养工作,确保车辆运行良好。

11、凡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被抢的,必须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按规定在3天内向区委、区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隐瞒事实、逾期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2、在车辆日常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被毁的;

(二)违规驾驶公车的;

(三)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五)酒后驾驶车辆的;

(六)有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

13、司法所配备的车辆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秘密,认真负责,完成各项任务。

2、档案实行分类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立卷等管理工作,达到档案的完整、齐全、准确、安全、系统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3、查阅档案要严格手续,填写查阅登记表,说明查阅范围,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记录要由局长批准查阅。查阅省、市、市局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批准。

4、查阅档案只限在局档案室内查阅,一般不外借,且只能查阅应查部分内容,不准翻阅与查阅范围无关的部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后,可复印有关内容。

5、加强档案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鼠、火、毒、潮、高温等“六防” 工作,发生意外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要爱护档案,保持档案室的环境卫生,严禁湿手翻阅、折叠、勾画、批注、折卷和污损档案。

6、努力加强档案资料开发利用和电子化、信息化程度,使档案资料更好地为司法行政事业服务。

十、安全保密制度

1、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做好“四防”工作,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并履行值班员职责。

2、配好要害部位的消防设施,加强易燃物资保管,不乱扔烟头,禁放烟花爆竹,消除火灾隐患。

3、严格执行保密十条守则,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各种文件、资料、信件统一由文书收发、拆封、登记、传递、归档、装订、销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4、对绝密、机密文件与资料,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并落实安全措施。做到不私自转借或让无关人员翻阅、摘抄,确实需要借阅的,要有相关的介绍信,并经局领导同意,严格做好登记工作。

5、严格做好文书、人事、财务、统计、公证等档案的保管存档和保密工作,严防泄密损坏。

6、使用计算机,要严格执行使用、上网、传输、下载、打印等有关规定,做好防奸保密工作。

7、凡需丢弃的资料、刊物、废旧纸张,在处理前必须严格检查,涉及有关保密的资料应及时烧毁,不得出售。

十一、公务接待制度

1、公务接待要本着文明、周到、热情、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黄区委办发[2007]13号文件和上级来客接待的有关规定,严禁用公款玩乐,杜绝公务接待中的奢侈浪费。

2、坚持来客接待请示,需要接待来人来客,一般应由业务科室提出意见,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经局长同意,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边安排边报告。基层司法所实行零接待制度。

3、严格公务接待标准。地(市)厅副级以上领导每人每餐90元,各地、市局正处级领导每人每餐80元,副处级按每人每餐70元;本市各县(市、区)局正科级以下领导每人每餐50元;结合中餐不饮酒的规定,酒及其他饮品控制在宴请标准的30%以内,并以地产酒为主。

4、公务接待安排在定点饭店就餐,由办公室主任签名挂帐。

5、接待所需的小件或小量物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专人保管,经办人员领用。

十二、报告制度

1、根据《黄岩区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规定,各司法所所在地和各科室发生较为重大的事项,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人心安定或需要局领导掌握的事项,必须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报告。

2、各科、室、所、中心负责人,每月应向局领导汇报工作不少于一次。内容是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等。

3、个人或家庭遇有重大事项,特别是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必须及时向组织报告。

4、工作上造成失职或较大的失误和错误,必须及时报告。

5、单位指定完成专项工作或委派完成独立性、临时性的工作任务。时间短的结束时汇报,时间长的每季至少汇报一次。重要工作还要书面报告。

6、工作人员出差回来后,必须向指派领导报告。

十三、信息调研考核奖励制度

(一)信息调研稿件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动态;

2、司法行政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举措,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方法以及突出的问题;

4、对推动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好的意见、建议等。

(二)信息调研奖励按照黄司[2007]13号《黄岩区司法局信息调研考核奖励办法》执行;如有变更,按变更后新文件执行。

十四、在职学习制度

1、干部职工在本机关工作满2年以上者,可申请报考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的在职学习;本科(专科)毕业后间隔2年以上可申请报考高一级学历教育的在职学习。在职学习要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确保本职工作不受影响。

2、在职各类学历教育,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习形式含脱产、半脱产和在职业余学习。专业须与司法行政工作或所从事岗位职责对口。

3、严格在职学习报批制度。凡机关干部职工在职参加各类学历教育须经所在科、室、所、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4、凡经批准参加各类学历教育或进修,所需学习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考试成绩合格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学费。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学习费用全部自理。

5、未尽事宜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五、卫生制度

1、卫生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公共场所分科室包干(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科、室、所办公用房、场所各自负责。

2、室内卫生,要每天做到清扫一次,实行周末卫生日制度,每逢周五下午一般应安排一次卫生大扫除。办公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无垃圾无污垢无臭味,办公桌椅、用品摆放整齐美观。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烟蒂、瓜皮果壳等废弃物,有秩序停放车辆,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

4、积极完成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文明卫生城市工作的各项任务。

十六、廉政制度

1、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和各种经济活动)中,不以任何名义收受礼金、礼物和有价证券。

2、下基层或到有关单位办事时,应严格按照接待单位的规定从简就餐,不准大吃大喝;不准参加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3、公务接待,不准安排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性场所活动。

4、局机关和各部门在对外接待时,不准提高接待标准,或进高级餐馆大吃大喝,反对奢侈浪费,提倡厉行节约。

5、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活动。

6、不准私自接受法律服务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及财物;不准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7、不准无偿占用企业钱物;不准到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8、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9、不准利用本人或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更不准用公款操办任何私事。

10、不准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

11、不准对组织隐瞒个人重大事项不报告。

十七、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执法公正。为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司法行政执法的监督,确保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制订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行政过错或视同行政过错:

1、应立案受理而不受理的,造成后果的;

2、不应立案处罚而立案处罚的;

3、案件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有误而造成行政过错的;

4、行政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5、违反监督执法程序,影响正确结论的;

6、适用法律不当,造成过错的;

7、行政处罚案件经上级复议或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有过错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错案:

1、违反规定管辖不应管辖的;

2、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

3、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4、违反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5、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6、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认定事实失实,定性不准的;

8、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的;

9、玩忽职守,循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三)行政过错和错案的来源:

1、行政案件结案后,办案人员重新发现的;

2、当事人不服、上访、重查后确系有行政过错或错案的;

3、区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复议后认定有过错或错案的;

4、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属行政过错或错案的;

(四)对于行政过错和错案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扣发奖金;

4、取消评先资格;

5、调离工作岗位;

6、不予晋职晋级;

7、给予纪律处分;

8、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

9、辞退;

10、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过错案产生后的自理原则

行政过错和错案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错责任自负,故意从严,过失从宽,罚当其过的原则。

(六)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的责任追究

对于构成过错或错案的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由于使用证据不当,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办案程序违法造成的,案件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

2、因收受他人财物或人情关系故意而造成的,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3、违反第一条(1至7项)所指情况的,对造成行政过错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并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扣发3至12个月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4、违反第二条第1、2、3项所指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扣发三个月奖金。

5、违反第二条第4、5、6项所指情况的,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扣发直接责任人全年奖金,取消评先资格,以及给予纪律处分。

6、违反第二条第7项规定,因业务素质不高,造成错案的,应调离工作岗位。

7、违反第二条第8项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直接责任人三个月奖金取消评先资格。

8、违反第二条第9项规定,取消评先资格,扣发全年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集体讨论的,由主持人负责,但因提供讨论的行政案件主要违法事实有误而造成过错的,则由提供材料的承办人员负主要责任。

(七)因行政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被追究责任的人对认定的行政过错或错案和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十五日内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申诉。

(九)在案件办理中,据理力争,纠正错误结论的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十)凡经局领导审定为行政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的处理,由政工科、办公室等有关科室具体执行。

十八、政务公开制度

为了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改变工作作风,促进廉政建设,创建服务型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1、政务公开的内容:

(1)局机关工作部门、人员岗位、职责。

(2)法律援助的对象、程序、办法。

(3)公证处业务、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证程序。

(4)设立的举报电话。

(5)办事机构的职责、义务、程序和期限。

(6)办事的监督机制和工作纪律。

2、政务公开的形式:

(1)通过报纸、黄岩法治网、电视等媒体公示。

(2)通过文件、公告等形式公开。

(3)通过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3、政务公开的机制: (1)局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监督机构。

(2)聘请监督员,并召开座谈会,每年不少于二次。 (3)设立举报箱。

4、政务公开的要求:

公示内容要全面,标准要准确诚实,公示承诺与执行要一致;接待要热情,办事要认真,的确做到门好进,人好找,脸好看,话好说,事好办;对群众的监督态度要诚恳,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公示的内容落实到各科、室、所、中心,责任到人,责任与考核挂钩。同时政务公开要与道德教育,廉政建设和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结合起来,促进局机关的全面建设。

十九、信访接待制度

(一)对群众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被访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积极为来访者解决有关问题或解答有关政策、法规,为来访人员排忧解难。对难以解决或解答的问题,要负责陪同或引导到相关科室。

(二)科室建立来信、来访、来电登记,写明接待的时间,来信、来访、来电者的姓名,要求解决事项,处理结果,接待人姓名。

(三)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制度,有关科室收到信访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四)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送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

(五)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六)在信访工作中,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建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负总则。分管计生工作的局领导具体抓,落实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二)各科室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落实责任。计划生育责任科室要经常检查监督。

(三)加强对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教育。每年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学习人口理论、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知识二次以上,并做好学习记录。

(四)配合街道社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把本局的育龄人员纳入经常性管理。了解掌握育龄妇女婚姻、怀孕、生育、节育情况,并登记入册。对局内计划生育对象落实各种计划生育措施,主动协助居住地街道社区进行检查监督。

(五)发现非法居住、计划外怀孕和未落实育措施的,及时动员、教育,采取必要手段制止不法行为,落实计生措施。

(六)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评比的内容。对违反计生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处罚外,并取消年终奖励和评比先进资格。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好的,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奖励外,在评比先进、分配工作、提拔使用等方面作为优先条件。

二十一、基层所考核制度

为更好地了解掌握基层工作情况,正确评定工作成绩,不断总结经验,拓展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路子,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夯实我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特制定考核制度如下:

1、对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考核工作,要列入全局年度工作计划,要制订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内容、要求、方法、时间。

2、考核工作要做到年终考核与半年总结、阶段性工作检查相结合,把平时工作的情况,完成任务的好差,纳入年终考核,综合全面地评价。

3、考核内容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正常性业务性的工作要列入考核,做到不漏不缺,主要工作主要任务要作为重点考核,做到深入细致。

4、考核要组织考核组,指定负责人,规定考核方法。要采取听、看、查、访等多种方法,了解实情,考出实绩,找出实实在在的问题,不走过场不搞形式。

5、考核情况要组织集体汇报、集体评估。统一标准,量化评定,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6、考核评查的情况,如主要成绩,主要问题,要向被考评单位反馈,对全年的工作要作出基本的估价,并指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7、检查考核的情况,要作为评优创先的重要依据,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通过考核评比,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8、考核检查,要总结出基层工作的先进经验,找出工作的亮点,理出好的工作的思路,推出先进典型,使考核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二十二、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

1、领导干部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善于走群众路线,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

2、明确领导干部的分工和分管部门,要熟悉、了解分管部门群众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定期深入群众,有针对性的开展谈心活动,做到“六谈”,布置任务时谈,岗位调整时谈,年度考核时谈,有困难时谈,有错误时谈,有成绩时谈。每半年召开1-2次座谈会,听取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情绪,做好群众工作。

3、发扬民主作风,遇有重大问题,决策前认真征求群众意见,听取群众合理化的建议,坚持集体讨论决策。

4、关心群众,切实解决群众提出的实际问题,能解决的尽快帮助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并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热情接待来访,及时处理来信,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对困难干部职工要给予更多关心,让群众从实际生活中,从切身利益中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

5、经常向群众热情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对新政策和措施,要及时到群众中宣传解释,付诸群众的实际行动。

司法局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2】

为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费管理,有效制止奢侈浪费现象,根据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算编制管理

1、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

2、各业务科室要在本年度经费使用的基础上,会同分管领导,按照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详细编列下一年度业务经费预算,报计财科审核;各科室、司法所(分局)同时将下年度需要采购(或更新)的办公设备上报局计财科审核,无预算不予安排采购。

3、计财科根据财政局预算编制的要求,对本局全年经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进行统一编制,并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专项经费使用

1、专项经费一律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2、业务科室年初要做好项目的经费使用预算,使用经费时要按照经费审批的要求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使用。

3、局计财科要对该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符合规定才能予以支出。

三、设备采购

对需要采购的设备,由使用科室、司法所(分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提出申请,计财科根据设备配备标准及政府采购目录要求进行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由采购中心按照程序进行采购。

四、经费审批

1、1000元以下的由各科室负责人签意见后办理报销;1000-3000元的报局计财科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3000元以上的报局计财科、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同意后方可使用。10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司法所(分局)根据工作需要使用经费的,先报有关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按上述流程办理。

3、使用经费需填写“乐清市司法局业务活动经费审批表”(附表1),并办理经费审批手续,未办理经费审批手续

的,不予以报销。

五、差旅费的报销

1、根据“浙财行〔2014〕10号、乐财行〔2014〕85号、乐财行〔2014〕65号、乐财行〔2014〕179号”通知规定,出差人员住宿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限额标准(附表2),伙食补助(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补助,当天来回的除外):温州地区(不包括乐清)有餐饮发票的按照每人(以下同)60元一天报销,无餐饮发票的按照30元一天包干;温州以外地区按照100元一天包干使用。公杂费(市内交通费、寄送、复印等费用)报销:省内出差,凭票按照60元一天报销,无票按照30元一天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80元一天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厅局级以下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由财务主管人员审核后,办理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负。

2、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乐清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附表3)及住宿费、机票、车船票等凭证。

六、其他经费使用:

1、子女保育费:根据独生子女有关政策,我局干部职工子女的保育费,由单位报销3次,根据幼儿园保育费收费等级,按照财政局报销标准予以报销,每学年报销一次;每年9月底前报局政治处审核后由计财科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2、在职人员的学历教育费用报销:根据乐财行〔2005〕32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干部参加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报销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组织批准参加的学历教育,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取得大专学历奖励4000元,取得本科学历奖励6000元,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奖励10000元;参加研究生进修班学习的费用自负;参加博士研究生学习的,按照温州市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3、局干部职工及退休人员的探病慰问费:一般情况下慰问费500元,特殊情况由班子讨论决定。

4、局干部职工、退休人员本人及配偶父母病故的慰问费为1000元。

七、其他事项

1、推行公务消费刷卡制度,需要现金结算的都要使用公务卡结算,并附刷卡小票报销。

2、日常办公用品、用具和电脑耗材,由局计财科统一购买。

3、财务人员应准确、及时、清楚地编报各类财务报表,对不符合财经制度的支出、报销予以扣付并提出建议。

4、 财务人员调离单位,必须在局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我局相关制度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 乐清市司法局业务活动经费审批表

年 月 日

科 室(所、分局)

活动起止时间

经费预算

合计

所、分局

负责人意见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意见

局计财科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局长意见

附表2

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人、天)

省级及相当职级

人员(普通套间)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

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

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附表3

乐清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工作部门

出差人

出差地点

出差时间

日至

审批人

填表人: 日期:

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

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乐清市司法局公务接待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有效地制止奢侈浪费的现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乐委办发〔2012〕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就公务接待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严格接待标准。凡来局联系公务的、上级有关单位及市外客人来局指导、检查、参观、学习考察的,原则上接待一餐,午餐每人每餐不得超过60元,擅自超过接待标准的,超过部分,谁接待谁负责。公务接待一次一结算,不得签单,严格按照乐委〔201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接待及报销手续。

第三条 控制陪客人数。接待时要严格按规定控制陪餐人员,10人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来客需接待的,接待科室需提前半天到计财科按接待标准如实填写申报,经局监察室审批后方可接待。严把“一次一单一票”接待关,杜绝无单或未经审批擅自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财务人员要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拒绝报销。

第五条 建立公务接待情况公示制度。每月月初计财科将上月接待费用情况在局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乐清市司法局公务接待规定》乐司〔2000〕38号文件同时废止。

乐清市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工作,杜绝违规用车,根据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车辆由局计财科负责统一管理。局机关用车由计财科统一派车,主要用于矫正的执法执勤工作;司法所(分局)执法执勤车辆由司法所(分局)负责人统一派车,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执法执勤车辆要专人使用和保管,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第三、不得将执法执勤车辆借给非本单位人员驾驶,或者非执法执勤任务和人员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无牌无证驾驶,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公车私用,违者责任自负,市局将定期、不定期督查,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四、严格车辆停放管理。下班后及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必须定点停放;外出公务时不得将车辆停放在高级宾馆、娱乐场所、风景点附近,发生以上情况被曝光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罚。节假日需公务用车,要提前1天向市纪委党风廉政室报备。

第五、车辆驾驶人员在出车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时,应当主动接受群众求助,及时联络、协助当地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处理,如遇群众求助而不救助,要严肃处理。

第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乐清市司法局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局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我局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资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购买设备(或办公用品)应量力而行,由使用科室、司法所(分局)根据年度预算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局计财科统一采购,并由使用科室、司法所(分局)负责其使用、保管,大件设备如车辆、电脑等应由专人对其做好日常的保养、维护工作,在使用中如造成人为的损坏,由该使用人(科室)、司法所(分局)负责赔偿。

三、本局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局计财科负责统一造册登记、统一调配使用,并由专人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各司法所(分局)也须有专人(在编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局配发各调解室(调委会)的固定资产由各属地司法所(分局)负责统一登记、管理。

四、国有资产处置,如变卖、报损报废等,国有资产原值在限额(2000元)以上的,经本局审查后,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原值在限额(2000元)以下的,由本局审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局计财科每年对全局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乐清市司法局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乐司(2002)32号文件同时废止。

乐清市司法局节能减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进一

步推进司法行政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引导和带动社会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结合我局实际,对节能减耗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节约资源,做到人走水、电等设备关停。坚决杜绝常流水、常明灯、电脑等电器设备昼夜不关现象。

第三条 局计财科负责局供电及供水设备的检查、维修工作。

第四条 各办公室只允许插接用于办公、一般照明用的电器,严禁私自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具。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开空调时不得开着窗或门,夏天室内空调气温低于28度时不准开空调,空调不能低于26度;冬天室内气温高于8度不准开空调,空调不准调高于20度。

第六条 会议室空调、照明、音响等设备在会前10分钟内开启,会议结束后立即关闭所有用电设备。

第七条 在光线比较好的前提下,白天办公一般不开灯(特殊阴暗天气除外),办公室或会议室人数较少时应减少开灯支数。

第八条 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倡双面用纸。大力推行电子政务,使用网络传递资料,少发或不发纸质公文。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乐清市司法局会议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根据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乐财行[2014]17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会议费管理,有效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树立勤俭节约的风气,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排会议的原则

局各类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局机关有关科室具体承办。

安排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和时间。

承办会议的科室,会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会议经费审批、备案手续,做到认真筹备,精心组织,确保会议质量。

第三条 会议类别、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并由我局主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本局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各业务科室以局名义组织召开的由有关单位、部门参加的各类工作会议;各业务科室组织召开的相关人员参加的小型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等。

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食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会议费标准。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如下: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不含场租)

合计

一类会议

200

80

50

330

二类会议

180

80

40

300

三类会议

150

80

30

260

第四条 会议审批与后勤安排

承办会议的科室,一般应于会前5天填写经费审批表,说明会议名称、内容、会期、与会范围、开会时间和地点及经费预算等相关内容,由计财科按照会议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呈报局长审批。会议的后勤安排由计财科统一协调,相关科室共同安排落实。各类会议需用局机关会议室时,须提前2天通知局计财科,以便统筹安排,避免冲突。

会期少于半天(包括半天)的原则上不安排伙食,会期一天的可安排中餐。会议室应优先考虑安排在本单位或市行政管理中心会议室。

会议无统一安排食宿的,综合定额剔除食宿费、伙食费等支出内容。会议费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其中伙食费标准最高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

第五条 会议费报销

各类会议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按规定报销。

主办科室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政府采购合同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帐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对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 会议规模

各类会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会议规模出席范围召开,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天,内容比较单一的会议,会期一般安排半天。会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会议期间不得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娱乐、游览等活动。

第八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除责成其补交一切费用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乐清市司法局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根据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乐财行[2014]17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局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培训的原则。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干部的业务培训由政治处统一安排,有关业务科室开展的培训由业务科室安排。要节约培训资源,从严控制培训费用,切实注重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率。

第三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四条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所在地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各项费用

合计

乐清市域内

150

60

100

310

乐清市域外

150

100

130

38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无统一安排食宿,综合定额剔除住宿费、伙食费等支出内容。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市内233元、市外285元)的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五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七条 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基地、高校等场所举办培训。

第八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档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九条 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岗自学等方式开展培训。

第十条 培训费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要办理培训申报、备案手续。

日常开展的培训费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专项工作组织的业务培训,在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有关科室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对未经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和应办未办政府采购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培训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培训结束后应当将培训班的名称、日程、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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