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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教务处电话 附联系方式

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教务处电话为85201003、85201001。教务处是在学校党委及分管校长领导下,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过程的规律和特点,开展学校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评估与质量监督、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一、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教务处电话

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教务处电话:85201003、85201001

二、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教务处部门简介

教务处是在学校党委及分管校长领导下,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过程的规律和特点,开展学校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评估与质量监督、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工作。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核心部门,以“规范管理,热情服务”为宗旨,以全面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热情为全院教师和学生提供服务。

三、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详见入学须知),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学院规定报到日期之前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二级学院)请假,并向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各二级学院应当在新生报到2周内统计未报到学生情况,上报教务处。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由二级学院对其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高中档案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院长办公会审核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征兵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按照《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录入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办理。

第八条 新生因其它原因无法在校学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以在报到的1个月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级学院进行入学资料初审,理由正当,报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或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或不可抗力不能如期报到学习的,可保留2年;

(二)因创业需要的,可保留到创业结束后1年;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1年;

第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除应携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准考证及家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家长意见及联系方式外,还应携带:

(一)创业的学生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

(二)因病的学生应携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三)其他特殊原因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对其进行复查办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对情节恶劣的,学院视具体情形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已经注册的新生由教务处学籍科建立其学籍电子档案,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在开学报到日起1周内(或学院通知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缴费收据到二级学院报到注册。因欠费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不准参加学院的教学和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各二级学院应当在学生报到两周内统计未报到学生情况,上报学生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经学院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七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所在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其学籍档案,并存放院学生档案室保管。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视入学起点不同,学制分为三年制和五年一贯制。学制为三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五年一贯制的最长学习年限为九年。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的,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一)经确认留、降级的;

(二)经批准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结课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均取整数记载,小数部分应四舍五入。结课考核及重修考核,按总评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合格者均按60分记载;补考成绩和重修成绩,应标注“补考”、“重修”字样。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第二十四条 课程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相应比例计算。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提问、随堂测试、课堂讨论、实验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各二级学院审核签字,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由任课教师、阅卷教师陪同核对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考核、鉴定参照《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第二课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进行限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条 公共体育课是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技能课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合格的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的具体实施,按《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课程考核规定》、《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通过正常的学习确已掌握,且已修读学分累计达到本学年应修学分的3/4以上者,方可升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且修读学分累计未达到应修学分的3/4且达到1/3以上者,经学院核实批准,需做留级处理,教务处应记录该学生的成绩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且修读学分累计未达到应修学分的1/3者,经学院核实批准,需做降级处理,教务处应记录该学生的成绩档案。降级的学生,如遇到无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 视情况调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班级试读1年,试读中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如在试读期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1次。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经学校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学习本专业确有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参照《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转学(专业)暂行办法》办理。学生转专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附相关证明,填写《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班)申请表》,转出专业二级学院和转入专业二级学院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在入学1年内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在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参照《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转学(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 学生因病、事理由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患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

(三)因学生创业休学的;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批。由于身体原因休学时应当交验医院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休学,应当交验必要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完休学手续后2日内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因病休学学生应当离校休养,学生休养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事件负责。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之日起2周内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医务室复查,由医务室出具“确已康复具备复学条件”证明,报学生处批准,方可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超过两年的,作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四)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已无该专业,可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调整到其它相近专业。

(五)因创业复学的,可根据学生创业及发展需要,可按照《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转学(专业)暂行办法》调整其所学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填写《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自动退学处理意见审批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自动退学处理意见审批表》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按要求修完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内容,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者隐瞒既往病史被录取后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休学超过两年的;

(七)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院做出的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因上述七种原因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应当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2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退学费问题,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补考或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有关部门认定,合格后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申请重修或重修不合格的,学院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发给结业证书的,待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地方签署意见,提交学院研究决定。能按期解除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成绩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的,可向学院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应在收到开除决定后2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学籍信息的,按照《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学生学籍信息更改办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学院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备案后,学生即时可通过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的学历信息。)

第五十三条 按照学院《关于实行第二专业教育的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我院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第二专业课程;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第二专业。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布。辅修第二专业的具体实施,按《关于实行第二专业教育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发现,学院取消其学籍,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石家庄财经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教务处

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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