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宝鸡市户口迁入手续与迁入条件规定(户口咨询电话)

 以下几类须先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公安局审批,市区由分局签注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1、调入县、市区的干部职工,凭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其中户口准迁证凭以下材料办理:

(1)工作调令;

(2)工资关系转移单;

(3)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4)调入单位行政介绍信;

2、凡我省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分配至我省以外地区工作并且已在工作地落户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出回原籍,凭以下材料办理:

(1)毕业证;

(2)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3)父(母)《居民户口簿》;

(4)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凡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房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入户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

(2)房产证;

(3)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4、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以及到我省以外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迁出的,只要在原迁出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

(2)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3)住房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5、凡在全市投资兴办实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办理入户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

(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3)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4)住房证明。

(5)如果是合伙投资者,但不是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合伙投资协议文书。

6、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市场开发、技术科研等工作,具有较稳定的职业和收入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用工合同书的,可以办理入户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及单位行政介绍信;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两年以上用工合同书;

(3)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7、夫妻相互投靠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

(3)配偶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4)结婚证;

(5)住房证明。

8、父母投靠子女所需材料如下:

(1)子女申请及亲属关系证明;

(2)子女《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

(3)父母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4)住房证明。

9、未成年子女(年龄放宽至20周岁以下)投靠父(母)所需材料如下:

(1)父(母)申请及亲属关系证明;

(2)父(母)《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

(3)子女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4)住房证明;

(5)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10、军官家属随军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

(2)师、旅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准通知书及随军审批表;

(3)入伍登记表及任职命令书;

(4)户籍证明及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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