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宣城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宣城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近日,从宣城市公安局获悉,为积极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加快建设皖苏浙交汇区域中心城市,我市出台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该意见全面放开宣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提出凡在我市城镇购买商品房,在我市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等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自愿来我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等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创(就)业地或居住地。在我市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等,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就业地落户。同时,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在其实际地址上,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赁房屋、固定住所门牌号码未确定,或符合迁移户口条件、无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落户至公共集体户。

在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方面,我市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并进一步落实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建立和完善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实际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等信息系统。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重、漏、错、假”问题。

意见还提出,我市将采取措施以切实保障农村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同时,在受教育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等方面,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此外,我市将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政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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