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萍乡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萍乡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注:情况1到12到各派出所办理即可,情况12后面的需到市局办理

  (1)夫妻投靠入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入户申请书;

2、身份证;

3、结婚证;

4、《计划生育证明书》或《计划生育证明服务证》(违反计划生育的,应在该证中列明“已全额缴清社会抚养费”,并附“缴费单据”),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5、有子女的附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及节育证;

6、迁出地及迁入地户口簿。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所需材料:

1、父母及子女申请书;

2、申请人和所投靠的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市

所需材料:

1、父母及子女入户申请书;

2、身份证;

3、结婚证;

4、《计划生育证明书》或《计划生育证明服务证》(违反计划生育的,应在该证中列明“已全额缴清社会抚养费”,并附“缴费单据”);

5、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6、节育证;

7、迁出地及迁入地户口簿;

8、小孩已满16周岁的,提供本市在学证明。

  (4)随父

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以后出生的婴儿(小孩),可申请来汕随父入户。(符合计划生育且出生半年内报生的,直接在父亲户口地派出所申请)

所需材料:

1、父母申请婴儿入户报告书;

2、结婚证;

3、户口簿;

4、身份证;

5、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5)离婚人员回原籍入户

原家庭基础在我市,因结婚户口迁往外地,后又离婚且无固定职业,现在我市有固定住所或有直系亲属。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身份证;

3、离婚证明(随带小孩的附出生医学证明);

4、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5、迁出地户口簿;

6、原户口底册;

7、本市直系亲属户口薄(或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出所户籍证明权证)。

(6)已安排在外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辞(退)职回原籍入户

原家庭基础在我市,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户口迁往外地,毕业后又在外地安排工作并落户,由于不适应环境或父母年老需要回原籍照顾,未婚且能提供证明证实在外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身份证;

3、毕业证;

4、未婚证明;

5、迁出地及迁入地户口簿;

6、原户口底册;

7、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7)购房入户

公民在市区购买商住楼,可照顾业主本人或其配偶及符合计生政策的子女来汕入户。

所需材料:

1、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所出具的《购房入户证明》原件;

2、萍乡市商品房预售契约乙本复印件;

3、广东省契税收据和房屋发票复印件;

4、购房者及入户人的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5、结婚证、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的,应在该证中列明“已全额缴清社会抚养费”,并附“缴费单据”);、节育证、原籍入户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6、购房者及入户人入户申请报告;

7、市职防所体检表。

(8)连续暂住七年以上人员

在城市中心区暂住七年以上,符合有关入户条件的人员。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身份证及迁出地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已婚的附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节育证);

3、《计划生育证明》或《计划服务证》(违反计划生育的,应在该证中列明“已全额缴清社会抚养费”,并附“缴费单据”);

4、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

5、合法固定的住所证明;

6、《居住证》;

7、萍乡市职业病防治所体检表;

8、其它能够证明连续在汕居住、生活的证明、证件。

(9)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华侨、台湾居民入籍入户

经出入境部门批准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华侨、台湾居民。

所需材料:

1、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办理户口通知》;

2、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

3、台湾居民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同胞定居证》

(10)招生

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

所需材料:

1、迁出地派出所的迁移证;

2、录取新生名册;

3、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入户证明;

4、新生录取通知书。

  (11)本市生源大、中专学生毕业回迁

本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不需办理户口迁移证)

2、身份证;

3毕业证书;

4迁入地户口簿。

  (12)退学回迁

原系本市生源的退学人员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不需办理户口迁移证);

2、学校退学证明;

3、身份证;

4、申请书;

5、迁入地户口簿。

(13)工作调动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委组织部证明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

所需材料:

1、省人社厅或市委组织部、市人社部门入户通知书;

2、接受单位证明;

3、身份证;

4、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5、迁出地户口簿;

6、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

7、随带配偶需附结婚证、小孩需附出生医学证明或独子证。

  (14)招工、招聘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招收、招聘的农业或非农业户口的人员

所需材料:

1、市人社部门招聘入户通知书;

2、招、聘用单位证明;

3、身份证;

4、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5、迁出地户口簿;

6、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

7、市职防所体检表。

(15)异地大、中专生毕业分配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录用或招收的大、中院校毕业生。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不需办理户口迁移证);

2、人社部门入户通知书;

3、接受单位证明;

4、身份证;

5、毕业证书;

6、迁入地户口簿。

(16)优秀农民工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优秀农民工

所需材料:

1、《广东省萍乡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卡》;

2、单位证明;

3、计划生育证明;

4、身份证;

5、学历证书、婚姻状况证明;

6、迁出地户口簿;

7、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

(17)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农民工

所需材料:

1、《入户卡》;

2、《入户通知书》;

3、《萍乡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审查表》;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学历职称证书、计划生育证明、随带配偶需附结婚证、小孩需附出生医学证明或独子证。

  (18)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

服役期间父母或配偶户口迁入萍乡市区或经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安置的异地复退军人

所需材料:

1、市民政部门安置办入户证明;

2、退伍证;

3、迁入地户口簿;

4、结婚证;

5、配偶身份证、户口本;

6、本人《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19)转业军人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分配安置的转业军人

所需材料:

1、市人社部门入户证明;

2、接受单位证明;

3、转业证;

4、结婚证;

5、配偶身份证;

6、迁入地户口簿;

7、本人《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0)随军家属

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部批准的部队干部家属

所需材料:

1、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随军证明;

2、部队入户证明;

3、军官证;

4、配偶身份证;

5、结婚证;

6、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独子证;

7、迁出地及迁入地户口簿。

  (21)本科毕业生自谋职业

在市区有固定工作单位,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下)

所需材料:

1、聘用单位证明及劳动合同;

2、身份证;

3、申请书;

4、学历证书;

(22)投资

内联企业工作人员或外资企业的投资者亲属

所需材料:

1、投资批复及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区级以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4、单位证明;

5、投资者申请书、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

6、入户人申请书、身份证及迁出地户口簿、未成年小孩附出生医学证明及鉴护人身份证;

7、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8、市职业病防治所体检表;

9、内联企业加附萍乡市内联企业人员入户(集体户常住户口)报批表、单位证明及入户人学历、职称证书。

  (23)捐资

来汕捐资者亲属

所需材料:

1、市侨办出具的捐资数额凭证的意见;

2、单位证明;

3、捐资者申请书、身份证、回乡证或护照;

4、入户人申请书、身份证及迁出地户口簿、未成年小孩附出生医学证明及鉴护人身份证;

5、迁入地户口簿;

6、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7、市职业病防治所体检表。

  (24)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

市委老干部管理局或民政部门、人事部门同意安置的离退休干部

所需材料:

1、市委老干部管理局或民政部门、人事部门的安置证明;

2、离退休证;

3、身份证;

4、迁出地及迁入地户口簿或房产证;

5、本人《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迁出地户口簿;

6、迁入地户口簿或房屋产权证;

7、市职防所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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