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渭南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渭南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人口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人口有序流动和经济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根据我市城镇化建设规划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和共享工作,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到2020年,实现累计12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市城镇化水平达到60%。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和条件。尊重群众意愿,取消户口迁移门槛,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在渭南市区及各县(市、区)政府驻地镇(办)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本市农村生源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可以落入城镇集体户,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原迁出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婚嫁,可根据本人意愿迁转户口。

(三)积极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等情形的无户口人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全部进行户口补录登记。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一)在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集体家庭户),为既无自主产权住房,又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落户登记时,以户为单位登记为居民家庭户。继续做好在企业设立集体户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三)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建立由各级政府出资的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落实入户调查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信息,按照“谁招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租人和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着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
(四)逐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五)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六)加强新型社区建设。对因城市发展,具备社区条件的村庄要加强“村改居”工作,及时履行地名、门牌等的变更手续,如实反映居住状态。
(七)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计、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跨部门、跨区县信息整合和共享。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移民搬迁和村组撤并安置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三)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户口登记不作为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据,户口迁移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无关。
(四)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五)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的原则,妥善解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问题,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适龄幼儿同等享有入园的权利。
(六)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使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免除其学杂费。
(七)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
(八)完善覆盖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创业创新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全面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深入开展“人人技能工程”,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强化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责任,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新进城农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各类就业创业创新扶持政策。
(九)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合理确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及早在城镇参保并持续按规定缴费,实现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合理分担的可持续筹资机制。理顺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的衔接,做好已进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农业转移人口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工作。建立并完善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关系接续办法,允许农业转移人口自由选择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证其按照统筹地区政策自愿选择参保,并在当地享受医保待遇。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到2020年,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制定全市相对统一的社会救助标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困难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十一)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规划并不断调整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布局,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十二)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推进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保障性住房,使公共租赁住房惠及农业转移人口。鼓励县(市、区)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和常住人口需要,有效扩大保障房供给规模,优化供给结构。
(十三)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钓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确保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由接收地财政负责保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可用财力水平。
五、加强组织推动
(一)为加强工作领导,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市公安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市工商局、市土地局、市农业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级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户籍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深入有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尽快形成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并抓好落实工作。
(二)加强户籍统计工作。发改、公安、统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建制镇之外的工矿集中区、工业园区、新型社区等区域的人口要认真调查,科学分类,如实统计。公安部门组织力量,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辖区村(居)委会城乡属性和城乡分类代码的认定工作,明确城乡分界和变化,做好户籍统计基础工作。
(三)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都要本着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城区户籍业务办理进驻当地政府政务便民大厅,积极推行办理户口的预约服务、限时服务和上门服务,稳步推行网上办理户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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