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攀枝花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攀枝花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公民办理户籍手续有关程序

一、二代证办理:

办理程序:1、是本人携带《居民户口簿》、抄写新编制的现住址(门楼牌号)、一代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的派出所进行地址的核对和变更;2、如实填写申领单后,在派出所设立的人像采集点进行人像采集。3、派出所收取办证的工本费,打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出具工本费收据。4、90天以后,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证件。

对于大中型企业、学校需集体办证的,实行预约服务。在外省务工经商的攀籍人员,可在省公安厅授权的省外照相馆异地采集人像办证。

二、二代临时身份证办理

由本人携带《户口簿》、照片两张(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均可)到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后,到区县政务中心办理。

三、出生入户
办理程序:
1、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父或母持《居民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2、遗弃的婴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由监护人凭县以上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证》申报户口登记。不符合上述规定,但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凭县以上公证出具的《收养证书》,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登记入户。

3、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选择具备生活条件父亲或母亲驻军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也可选择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一律在有常住户口的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

四、户口注销
办理程序:
1、公民出国或去港、澳、台定居:应凭出国或出境证件,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失踪注销:户主及亲属持申请书,法院《失踪宣告》到派出所办理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3、居民死亡: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内由死亡人员的户主或其家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持《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

五、姓名变更

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罚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办理程序:
1、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变更姓氏:凭①收养证或者解除收养证明;②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户口薄、身份证;③本人申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变更。
2、离异或者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①离异后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必须凭法定监护人持判决书或协议书和再婚证明,一方死亡的持凭死亡证明和再婚证明亲自到场办理。不能证明监护关系的需公证处公证;②10周岁以上的需本人同意并写出申请;③父母及未成年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变更。
3、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凭①父母及本人户口簿,父母和本人户口不在一起,不能证明为父(母)子(女)关系的,需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②监护人申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变更。
4、十八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原则上不予变更,有充足理由的,①有工作单位的必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的证明;无工作单位或农村居民,必须由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②本人户口簿;③本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

六、出生日期变更

公民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办理程序: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如申请人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足以证明实际出生日期的原始凭据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原始档案记录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后,报分县局审批。
七、民族变更
1、有民族成份的: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2、没有确定民族成份、父母双方是少数民族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凭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民族成份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申请。
3、没有确定民族成份、父母双方只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八、市外迁入

(一)、直系亲属投靠
1、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投靠与其共同生活的。
2、需要到城镇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无子女的限制。农村父母或城镇退休人员投靠城镇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办理程序: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迁入农村乡镇的,持乡镇、村、社意见、身份证、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需学籍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填写《入户审批表》,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批准后,迁入地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二)城镇购(建)房
在城镇购买或自建了房屋且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写出申请,写明房屋情况和需随迁人员情况;
2、填审批表。由申请人持申请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入户户口审批表》,持本人申请、《入户审批表》、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审批,经派出所所长审批通过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办理迁移手续。

(三)工人、干部调动
适用范围:工人、干部调动
办理程序:
1、带调动证明、单位介绍证明和户口内页的原件和复印件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2、凭《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本到原迁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3、持《迁移证》和《准迁证》到派出所入户。

九、市内迁移

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群众只需持相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即可一次性办结。

1、购房迁移

所需材料:(1)由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3)产权人和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4)亲属关系证明(家属随迁提供)、(5)房屋产权证(已付全款并取得产权证的提供)、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一次性缴款发票(已付全款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打印件)。资料齐备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不再签字审批。

2、直系亲属投靠迁移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资料齐备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不再签字审批。

3、夫妻投靠迁移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资料齐备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不再签字审批。

4、工作调动、聘用、安置、录用、招收人员迁移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市、区(县)县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人员提供)。资料齐备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不再签字审批。

5、上述情况中的“非转农”和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市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领导负责审查,在《入户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办理。

十、放宽在攀务工经商人员准予迁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迁入我市落户。

1、在攀投资20万元以上办实业的,凭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投资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验资报告准予迁入;

2、在攀购买商品房的,凭房屋产权证(已付全款并取得产权证的提供)、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一次性缴款发票(已付全款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打印件);

3、市内用人单位引进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才、技师、高级技师或经县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学历证书(含职称证明或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或“四川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等准予迁入。

在攀连续工作3年以上,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含三级)人员,凭劳动合同、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缴费凭据和租住房屋协议准予迁入。

十一、放宽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我市落户的政策

1、从2003年起,凡在我市落实了用人单位的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均可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户籍地。

2、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我市先落户再择业。毕业生是我市迁出的,户口落在原籍;有亲友投靠的,可将户口落在亲友处;无亲友投靠的户口落在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3、原籍在市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入工作地,也可迁回原籍。

4、先落户后择业的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后,本人如果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已建立集体户口或具备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将户口迁入居住地或所在单位。

5、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规定,允许2003年以后(含2003年)毕业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外,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予批准。“从事农业生产”是指“有土地耕种,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办理程序:
本人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证书》、《户口迁移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已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还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暂住证办理

1、本人身份证或乡镇开具的可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二张。

3、暂住证和出租房屋登记由社区(驻村)民警现场办理,暂住证全市通用。

十三、居民身份证制证信息查询。为方便群众查询居民身份证制作状态,省厅已开通供各级公安机关查询制证状态的专用查询帐号,各派出所可登录查询网址免费为群众查询其身份证制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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