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眉山户口迁入政策条件规定,眉山买房落户政策详细解读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4-15眉府发[201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现将《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5日

眉山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精神,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放开全市城镇落户限制条件,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消除机制障碍,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排在首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居住证制度。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跨区、县居住人员,应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益;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益,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的资格。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单位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全市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信息整合和共享。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

三、配套机制

(一)农村产权保障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充分尊重农村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等有关单位

(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用人单位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转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了转接手续的,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正常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落户农民,当年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医疗保障,期满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户后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用人单位统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落户农民,转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办理转接手续后,其在就业年龄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年限,可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三)住房保障机制。

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有关单位

(四)教育保障机制。

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改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坚持依法、免试、就近入学,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根据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规定,享有与其他学生同等的中考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待遇。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同等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及时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调整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增加教育投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根据需要新建或改扩建一批幼儿园和中小学。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根据需要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

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有关单位

(五)就业保障机制。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技能的进城落户农民,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积极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但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落户农民,可纳入失业登记服务范围,同等享有就业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六)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同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进城落户农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奖励政策。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进城落户农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在过渡期内违法生育的,按当地对农村居民的有关政策征收社会抚养费。进城落户农民在转户前违法生育的已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按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标准计征。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有关单位

(七)社会救助和福利优抚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制度。进城落户农民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到城镇落户后其定期抚恤从第二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凡具有本市城乡常住户籍并按规定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按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应征入伍、政治参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权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改革。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出台本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细化配套措施。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区县要保障户籍制度改革特别是建立居住证制度所需经费,对申办居住证的居民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区县要在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点,按照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置流动人口协管员,并全额保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费。

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区县负责建立健全城乡标准地名数据库建设,确保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城镇街(路、巷)牌和楼门牌制作装订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政府保障。

(三)深入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讲,及时把握舆论动态,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营造和谐的舆论环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军分区。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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