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政发〔2016〕2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精神,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加快推进以人的城镇化建设,按照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配套、基本保障的原则,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转型综改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按照全省360万落户城镇要求,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我市城镇落户。
二、改革城镇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我市所辖城镇落户限制。凡在我市城市区(城区、矿区、开发区)、农业县区(郊区、平定县、盂县)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按照行政区划属地管理原则,积极为新建住宅小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自有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在城镇范围内租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廉租房、公租房和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出租的公民私有住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没有产权证但已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
(二)设立社区集体户。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社区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集体户口。按照“统一登记,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社区、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申请在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三)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紧紧围绕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这4类重点人群,逐一研究落户政策,逐一提出解决方案。
三、完善人口登记与信息管理服务制度
(四)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根据公安部修订后的人口统计项目标准,在全面规范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乡镇街道、居村委会编码的基础上,启用新的公安机关人口统计报表。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五)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建设。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在我市城市区(城区、矿区、开发区)、农业县区(郊区、平定县、盂县)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自愿原则,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我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各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六)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以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社区警务信息应用平台为基础,及时获取和更新人口信息系统中公民的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内容,强化人口信息数据质量。加强和完善和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我市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和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七)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切实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有且只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户口登记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推进国家新生育政策、收养登记、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的健全完善统筹考虑、协同推进。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基本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八)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推进户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深入推进居民身份证换发和指纹信息登记工作,确保基础信息全面、准确,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大力推进人口信息管理技术创新,拓展人口信息系统应用,依托部级人口管理业务支撑信息平台、全国居民身份证信息数据库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按照省公安厅统一安排部署,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充分考虑我市人口集聚和服务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不断满足用证部门和单位身份信息核查的需求,为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供更多的便利,为居民身份证社会应用创造更安全的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九)加强门、楼牌的编制更新工作。按照公安部及省公安厅有关规范住址项目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公民人口信息的住址项目,提高人口管理工作水平。在民政部门对已建成使用的房屋、道路命名基础上,强化全市户籍登记地址管理工作。通过标准地址信息登记实有人口信息,做好社会信息原始资源的收集,构建警务合作平台,形成基础工作和社会管理的整体合力,实现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的联通。按照行政区划属地管理原则,积极为新建住宅小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推进门楼牌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十)提高认识,细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评估,为研究制定相关改革措施打好基础,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找准关键问题、提出解决路径,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与相关配套改革相衔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照调整、抓紧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准确把握中央政策要求,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部署,全面梳理已出台的和户籍管理有关的文件和规定,积极清理与《实施意见》不符的文件和规定,凡与《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对《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的工作要求,要对照调整、抓紧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会商、协作机制,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相关改革有序推进。
(十二)明确责任,强化督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并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检查督导制度,及时跟踪检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在科学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
本《实施意见》是《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阳政办发〔2013〕178号)的配套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户籍管理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8日